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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护士注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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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护理界自一九九七年以来一直推动透过修订《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以加强香港护士管理局(护管局)的公信力、透明度及管治能力,并达致专业自主的目标。一九九七年六月,前立法局通过修订该条例,当中包括增订第3(2)(ca)条,以规定护管局的其中六名成员须由注册护士及登记护士根据该条例规定的方式互相推选产生。然而,该条文至今尚未落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现时该条例有哪些条文尚未落实;该等条文的内容为何(以表列出);该等条文和第3(2)(ca)条尚未落实的原因;当局有否订定该等条文和第3(2)(ca)条的落实时间表;如有订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护士注册条例》就本港护士的注册或登记,以及其专业水平和操守等事宜作出规管。该条例於一九九七年曾作出修订,旨在更新条文,配合护士专业的发展需要。《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成立香港护士管理局(护管局)以代替香港护士管理委员会;

(2)在护管局引入六名经选举产生的成员及额外两名业外成员;

(3)赋予护管局权力,以制定有关选举成员方式、护士注册或登记、考试及纪律方面的规例;

(4)取消护士注册或登记的最低年龄限制;

(5)引入有限度注册方式,容许一些持其他地方执业资格而在港进修护士专业和汲取临床经验的人士在港从事护士专业;

(6)要求申请执业证明书的人士提供有关其刑事罪行记录的资料;以及

(7)修改条文内的一些罚则。

  要全面实施修订条例内所有条文,《护士注册条例》下的现行两条附属法例(即《护士(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和《登记护士(登记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需要撤销,改由四条分别规管选举程序、注册和登记、纪律处分程序及费用的新附属法例代替。由於牵涉问题广泛而复杂,法律意见认为修订条例应分阶段实施,即在第一阶段先成立香港护士管理局代替原有的香港护士管理委员会,扩大其组成,再赋予护管局制定规例的权力,以便护管局可随后订立有关推选管理局成员程序的规例,然后举行第一次选举。完成第一阶段的工作后,加入推选成员的护管局便可手制定其他有关护士注册、登记及纪律处分程序的规例,实施修订条例中余下的条文。

  自修订条例制定以来,当局一直跟进有关条文的实施问题,包括在一九九九年成立了护管局。在手草拟附属法例以推选六名护管局成员期间,法律意见进一步指出《护士注册条例》需要先作出适当的修订,包括於主体法例中加入更清晰的赋权条文,说明撤销推选委员资格的情况,有关的附属法例才可引入。经商讨后,护管局同意先就《护士注册条例》作出修订,然后才实施有关推选管理局成员的条文。

  面对人口老化等问题对本港医疗系统带来的挑战,政府正全力推动医疗改革,当中包括在二○一二年成立了一个高层次的督导委员会,就香港的医护人力规划及专业发展进行策略性检讨。督导委员会将会就如何应付预计的医护人力需求、加强专业培训,以及促进专业发展等提出建议。在检讨完成后,我们将展开所需的跟进工作。由於检讨会全面检视现时规管各医护专业的相关条例,包括《护士注册条例》,并提出完善规管的建议,届时有关落实修订条例中尚未实施条文的问题,将可一并处理。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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