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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食用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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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辖下食物安全中心於上月十五日宣布,经评估台湾调查劣质食用油事件的最新进展后,决定即时全面禁止台湾生产的食用油进口和在本港出售。另外,有资料显示,有一间本港贸易公司近年曾向台湾数间涉及生产劣质猪油的公司出口食用猪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据报有出口统计数据显示,本港在过去三年每年有出口食用猪油,但食环署署长表示本港没有生产食用猪油,当局有否跟进为何有食用猪油出口;

(二)过去三年,本港共有多少间公司曾出口食用猪油,以及食用猪油输往哪些国家/地区;

(三)有否调查第(二)项所述的公司有否向本地食物制造厂提供食用猪油作原材料;若有调查而结果为有,该等食物制造厂的名称为何;及

(四)有否调查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出售的食用猪油是否适宜人类食用,以及该等猪油的来源地和制造商的名称为何;若有调查,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任何在香港生产供人食用猪油的处所必须持有由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按《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签发的食物制造厂牌照;若生产程序涉及煮猪油的业务,则有关处所须同时持有由食环署根据《厌恶性行业规例》(第132AX章)签发的厌恶性行业牌照。根据食环署的记录,本港目前有九间领有该署签发牌照的食物制造厂,获批准处理或制造食用油,但不包括供人食用猪油。因此,香港目前并没有持牌处所可从事生产供人食用猪油的业务。然而,根据港产品出口申报记录,本港曾有港产品出口食用猪油,因此有意见关注到是否有不法人士非法制造食用猪油供港产品出口之用。

  就此,香港海关(海关)已仔细翻查香港货物协调制度(港货协制)(注1)编号1501 1000(注2)货物於二○一三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七月的港产品出口申报记录,并察知当中牵涉四个出口商。除了「金宝运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而正被警方调查外,海关已联络其余三个出口商,并查阅其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记录。

  海关发现这三个出口商均出现报关错误的情况:其中一个出口商在出口报关单上正确申报货品为非供人食用猪油,但错误填报港货协制编号;其余两个出口商则误把应作转口申报的非本港制造供人食用猪油当作港产品出口申报。海关已提醒该三个出口商正确的报关方法。因应社会对事件的关注,政府会加强监察,务求令报关人士对相关货物编号分类有更充分的理解。

  根据海关的调查结果,上文第一段提及港产品出口食用猪油的资料是由於有关出口商申报资料不正确所致。没有资料显示有关出口商在香港生产食用猪油,作港产品出口或供本地食物制造厂作原材料之用。

  由於海关翻查相关的出口申报记录及作出跟进调查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我们目前掌握的是二○一三年及二○一四年(一月至七月)的资料。

  另一方面,为确保本港的食用油符合法例规定和适宜供人食用,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一直透过风险为本的恒常食物监察计划,监察本港食用油的质素。在二○一三年,食安中心从不同层面抽取了约450个食用油样本作化学测试,测试项目包括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过氧化值及金属杂质等,测试结果全部满意。

  因应台湾「劣质猪油」事件,食安中心捡取了约210个风险较高并可能受污染的食物和猪油样本进行化验,除一个猪油样本的过氧化值超出标准外,其他样本结果都通过检测。食安中心因应化验结果作出的风险评估显示,虽然食用有关食物可能会增加食物安全风险,但风险并不高,市民无需过分担心。

  鉴於公众对食用油安全的关注,食安中心将於未来一年加强抽验各地的食用油,预计样本的数目会较去年增加不少於百分之二十。

(注1)港货协制是参照世界海关组织所编订的《货物名称及编号协调制度》制订。该分类表是作进出口报关用途,由香港海关关长发出,并在有需要时在宪报刊登公告予以修订。

(注2)港货协制编号1501 1000是指已煎熬的猪油,但编号项目0209(没有瘦肉的猪膏及家禽脂肪,未煎熬或以其他方法提炼,新鲜、冰鲜、冷藏、盐腌、浸盐水、干或熏制)或编号项目1503(猪油硬脂(猪油渣)、液体猪油、油硬脂、人造黄油及液体牛羊油,未乳化、混合或以其他方法处理)内的除外。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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