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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答覆:
问题∶
律政司於去年九月发表的新修订《检控守则》(新《守则》),增订了有关「公众秩序活动」的章节,为检控人员提供指导方针及提示。该章节订明,鉴於《基本法》有条文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如有声称指干犯的罪行是同时涉及行使这些受宪法保障的自由,检控人员或需作出特别考虑」(特别考虑)。本人获悉,对於该类案件,警方即使有足够的证据,仍需等待律政司同意,才可提出检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律政司有否就检控人员如何作出特别考虑,向他们发出具体的工作指引,以及有何措施确保作出特别考虑不会令检控程序更加繁复及费时;
(二)由新《守则》发出至今,律政司共处理了多少宗涉及公众秩序活动的案件,当中分别有多少宗已提出及尚未提出检控;当局就该类案件作出检控决定平均所需时间,与警方可直接提出检控的其他案件所需时间如何比较;及
(三)鉴於有评论指出,尽管已有多人在近日占领行动的集会地点因涉嫌违法而被捕,但由於警方需就有关案件搜集大量证据以供检控人员作特别考虑,以致当局迟迟未能向该等人士提出检控,令公众误以为在集会地点违法的人不会被检控亦无须负刑责,律政司有何补救措施,以消除公众误解?
答覆∶
主席∶
《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一直本该原则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掌管刑事检控工作,从而彰显公义。是否对个别人士或团体提出检控的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人、受害者,以至整个社会,都同样重要。因此,检控人员必须不偏不倚,以公众利益为大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行事。对任何涉案的人,无论其背景、身分或地位,律政司都会依法处理,一视同仁。
检控人员在处理检控工作时,必须凭借有力而可信的证据才应提出检控。根据现行的《检控守则》第5.3段,检控人员对每宗案件,都要首先考虑证据是否充分,然后权衡公众利益,才作出检控决定。除非案件有合理定罪机会,否则不会提出或继续检控。如果检控缺乏理据,不单对被告人不公平,也会浪费法庭资源。检控人员一直严格遵照《检控守则》处理检控及相关工作,以确保维持公平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
所有检控决定均按照法律、《检控守则》及证据作出,完全不受任何政治、传媒或公众压力所影响。在考虑是否就在「公众秩序活动」中涉嫌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作出检控时,律政司采纳的原则与处理其他刑事检控个案并没有分别,即要考虑证据是否充分,及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就葛珮帆议员提问的三部分,律政司的回应如下:
(一)因应检控人员面对的情况及工作需要,律政司於去年九月出版最新的《检控守则》。该《检控守则》内就个别具体罪行以专章形式处理,而当中有关「公众秩序活动」的章节,提述《基本法》、香港人权法及法院重要裁决的相关参考资料,包括终审法院就杨美云 诉 香港特别行政区(2005) 8 HKCFAR 137一案的裁决,藉此提示检控人员在处理有关公众秩序活动案件时适用及已被广为确立的法律原则。
《检控守则》亦提醒检控人员如有声称指干犯的罪行是同时涉及行使宪法保障的自由时,或需作出特别考虑,目的是确保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能求取应有的平衡,一方面符合社会利益和维持公众秩序,另一方面让大众人士可合法及和平地行使宪法保障的自由。
事实上,检控人员在过去处理有关「公众秩序活动」的案件时,亦一直有参考相关法例、裁决及原则。但必须指出,《检控守则》并未有要求就有关「公众秩序活动」的案件必须经过任何特别程序处理,才可作出检控。因此,并不会出现新的《检控守则》令检控程序较以往繁复或费时的情况,亦没有需要为检控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订出更具体的工作指引。
(二)《检控守则》於二○一三年九月七日生效。在上述日期之前或之后,律政司均未有备存曾处理的有关「公众秩序活动」的法律意见或所涉及的案件的数目,以及当中已提出及尚未提出检控的个别数字。我们亦没有就有关案件作出检控决定平均所需时间进行统计。
而根据警方备存涉及公众活动的检控数字,於二○一三年九月至二○一四年六月期间,公众活动的数目为5,529宗。截至二○一四年九月八日止,当中涉及有检控的活动数目为十二宗,被检控的示威人士则为十六名。
(三)正如我在第(一)部分的答案中指出,最新版本的《检控守则》所加入有关「公众秩序活动」的章节,只是向检控人员提示在处理有关「公众秩序活动」案件时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因此并不存在对执法机关在搜证方面有新的要求,亦不会令警方需要花额外时间搜集证据,或使决定是否提出检控的时间拖长。而无论任何时候,律政司都会竭尽所能,尽快为包括警方在内的执法机关提供法律意见。而就每宗案件给予法律意见所需的时间,则视乎众多因素而定,主要包括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在提交律政司寻求法律指引的个案中,牵涉嫌疑人的数目和案情的复杂性亦会有所不同,负责检控人员有可能需要更多时间审视证据、分析个案的案情,以及在有需要时就处理有关个案的适当方法提供指引。
为更有效率处理有关「公众秩序活动」的案件,并尽量保持处理的方法的一致性,律政司刑事检控科设有一小队的检控人员专责处理这类案件,务求尽快为警方提供专业法律指引,并就应进行检控的案件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我希望借此机会强调,就「占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律政司会继续与警方保持沟通,并会适时处理相关检控工作。
完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