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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投诉警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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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上月十五日凌晨,有本港新闻媒体摄录到一名已被制服的集会人士在金钟添马公园怀疑遭警务人员拳打脚踢的片段。关于警务人员使用武力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警方的使用武力守则订明,警务人员只有在绝对需要及没有其他办法可完成合法任务的情况下,才可适当地使用最低武力,「最低武力」的涵义为何,当中是否包括对已被制服人士拳打脚踢;若然不包括,该做法属何种程度的武力;在不同情况下适用的「最低武力」分别涉及什么形式的武力和哪些武器;

(二)鉴于警方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的同日表示,投诉警察课已接获有关投诉,并会按既定程序处理,该「既定程序」的详情为何;及

(三)过去三年,警方接获多少宗警务人员在当值期间涉嫌殴打他人的投诉,以及该等投诉的详情(包括投诉最终是否成立,以及投诉成立个案的涉案警务人员被施加的惩处)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十月十五日怀疑有警员于金钟殴打示威者一事,由于警方已正式接获投诉及举报,有关个案已进入刑事调查阶段,为公平起见,当局认为不适宜公开评论该个案,以免影响有关调查。

  就李议员的问题,当局回覆如下:

(一)警队有责任依法维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市民生命及财产。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警方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评估及专业判断,从而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使用所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以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警方在执行职务时,一贯保持自律和高度克制。警方有很清晰的指引和严格的训练,指示人员除非有需要及没有其他办法可完成合法任务,否则不得使用武力;警务人员所使用的武力亦必须是在当时情况下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警务人员在使用武力前,会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向对方发出警告,并在可行范围内,让对方有机会服从警方命令,然后才使用武力。若使用武力的目的已达,警方必须停止使用武力。一般来说,警方可使用的武力包括徒手控制、胡椒喷剂、警棍及枪械等。至于何谓「最低武力」,往往视乎当时现场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所有市民对警务人员的投诉,都根据法定的两层投诉警察机制处理。根据《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即《监警会条例》)(第604章)第11条,如警务处接获的投诉关乎某警务人员在当值或执行职务,或其意是执行职务时的行为(无论他是否有表露他本人属上述成员),而有关投诉亦同时符合《监警会条例》下须汇报投诉的其他条件,包括投诉由受到该警方行为直接影响的投诉人作出,不论相关指控是否涉及刑事成分,该投诉必须归类为须汇报投诉,由投诉警察课负责调查,并根据《监警会条例》的法定要求,呈交调查报告予监警会审核。

  香港警务处的投诉警察课专责处理和调查市民对警务人员的投诉,包括一般投诉及所涉及的刑事调查。投诉警察课独立于其他警务单位,以确保投诉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投诉警察课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投诉个案涉及刑事成分,会以刑事方向作出调查,并会考虑将个案分类为「有案尚在调查中」,先处理刑事指控,并在有需要时征询律政司意见。投诉警察课会待刑事调查及相关司法程序终结后,才就案件重新启动投诉调查机制。

  就问题提及的一宗怀疑有警务人员使用过分武力的案件,有关人士在作出举报时表明对警务人员作出投诉。由于有关人士的指控关乎被投诉人执行职务时的行为,案件交由投诉警察课跟进。投诉警察课已就有关案件成立专责特别调查队,按既定机制及程序作出处理。投诉警察课已决定循刑事方向调查有关案件,并已将案件分类为「有案尚在调查中」。该课会待刑事调查及相关司法程序结束后,才重启投诉调查机制。投诉警察课也会根据《监警会条例》的法定要求,将有关投诉的调查报告提交监警会审核。有关投诉与「占中」(或一般称为「占领运动」)有关的案件,监警会已决定将所有由「占中」衍生的须汇报投诉个案交由严重投诉个案委员会跟进。投诉警察课会因应严重投诉个案委员会的要求,每月汇报有关投诉个案的调查进度。

(三)根据投诉警察课的资料,在二○一一至二○一三年投诉警察课共处理829宗涉及警务人员殴打的投诉,当中涉及的指控,有超过百分之八十四经监警会通过为「无法追查」或「投诉撤回」;余下百分之十六的指控,在经过全面调查后绝大部分被分类为「并无过错」、「虚假不确」及「无法证实」,当中并没有被分类为「获证明属实」的个案。

  投诉警察课在分析有关统计后指出,有相当大部分向警方作出投诉指被警务人员殴打的投诉人,在作出投诉的同时其自身亦涉及一些刑事案件,投诉人或其法律代表一般会于相关的刑事审讯中将投诉的内容用作辩护理由。当有关刑事案件结案后,这些投诉人普遍会主动撤回投诉或拒绝接触或回应投诉警察课。因此每年有相当大部分涉及殴打的投诉,最终被分类为「无法追查」或「投诉撤回」。

  在二○一一至二○一三年间,共有三项涉及殴打的指控经监警会通过被分类为「无法完全证明属实」,即投诉人提出的指控有若干可靠的证据支持,但这些证据未能充分证明投诉属实。警方在审视有关个案后,认为属个别事件,涉及个别人员的操守问题,与警方相关程序及指引无关。警方已就有关个案作出跟进,向涉事的三名人员采取纪律行动,包括警告及进行纪律聆讯。

  多谢主席。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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