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一题:签证/入境许可政策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马逢国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每年有多项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及赛事在本港举行,而当局亦一直推广香港为亚洲盛事之都。然而,有业界人士不约而同地向本人反映,拟来港参与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或赛事的内地及外地人,不论是否有酬,均须申领工作签证方获准入境,而此规定对该等人士带来不便,亦窒碍香港业界人士对外交流。该等业界人士又指出,新加坡、瑞典和加拿大等国家豁免获邀参与当地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的外地人入境前申请工作签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推行便利的入境措施,协助内地及外地人来港参与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或赛事;如有,措施的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当局要求来港参与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或赛事的内地及外地人申领工作签证方可入境的理据为何;会否考虑参考上述国家的做法,豁免该等人士申领工作签证;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就议员的提问,我回覆如下:

(一)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一向根据法例务实处理与来港参与文化、艺术或体育活动或赛事有关的签证/入境许可申请,与活动或赛事的主办单位紧密沟通及协调,并会因应有关活动或赛事的举行日期及情况,提供适切的便利措施,包括简化签证/入境许可申请手续(例如豁免提交学历证明文件及无需保证人填写申请表格)及优先处理紧急申请等,以配合参加者及主办单位的实际需要。

(二)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7条,除非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入境权,任何人必须获得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准许,才可在香港入境。条例第11(2)条亦订明凡获准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人,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向他施加逗留期限及其他逗留条件。此外,根据《入境规例》(第115A章)第2(1)条,获准以访客身分来港的人士须受规例列明的逗留条件规限,包括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

  访客在港逗留期间参与文化、艺术或体育活动或赛事是否构成雇佣工作,须视乎个别活动或赛事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当中考虑的因素包括活动或赛事是否属商业性质或涉及雇用合约、服务合约、报酬等。入境处将继续根据法例务实处理与来港参与文化、艺术或体育活动或赛事有关的签证/入境许可申请,并会因应实际需要为主办单位在签证/入境许可申请事宜上提供适切的便利安排。当局会不时检讨签证/入境许可政策,以确保有关政策切合本港的实际情况及需要。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