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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销毁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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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由於原定於本年十月一日举行的国庆烟花汇演已取消,近24 000枚共值六百万元的烟花基於安全考虑需要销毁。该批烟花已於上月十日被运往大屿山以南的大鸦洲销毁。销嵰行动历时十一小时,期间传出巨响和散发大量黑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次销毁烟花行动涉及哪些政府部门,以及它们所作的有关决定及负责的工作为何;

(二)销毁烟花行动释放的各种空气污染物及其数量分别为何;

(三)销毁烟花受哪些法例规管,以及当局在选定销毁烟花地点前,有否在有关地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如有,详情为何;

(四)当局有否监测大鸦洲一带(i)在销毁烟花期间的空气污染物浓度和噪音水平,以及(ii)在销毁烟花后一星期内的空气质素和生态环境所受到的影响;如有监测,结果分别为何;及

(五)过去五年,在本港销毁的烟花数量及所涉地点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九月二十九日决定取消二○一四年国庆烟花汇演。我现就提问分项答覆如下:

(一)一如以往,国庆烟花筹备委员会(简称「筹委会」)协助烟花汇演赞助机构安排国庆烟花汇演的制作及发放。

  是次销毁烟花行动,由赞助机构的技术统筹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在作出评估后,决定在偏远的大鸦洲以燃烧方式销毁。相关政府部门在运作上予以配合,包括土木工程拓展署矿务部、海事处、水警及消防处,确保公众安全。
 
(二)现行「赞助烟花汇演申请书」中已列明赞助机构须排除购买和使用含有汞、铬、铅、锌、镍、镁及砷等有害物质的烟花产品。

(三)销毁烟花受《危险品(一般)规例》295B章规管。船只在香港水域运送及处理危险货物,须受《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及其附属法例规管(主要是《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B章)及《危险品(船运)规例》(第295C章))。海事处负责监察工作,以及按有关规定发出适用於运载及处理危险货物的许可证等事宜。

  就是次行动而言,海事处向符合规定的船只发出有关的许可证,即「爆炸品移走许可证」(第295B章第4条)及「燃放爆竹烟花许可证」(第295B章第59条),允许船只运送及处理船上的烟花。海事处亦预先通知有关政府部门及跨境渡轮营办商有关销毁行动,提醒船只远离有关范围;该处并在销毁烟花期间派员到场管理海上交通。

  是次销毁烟花的地点处远离民居的大鸦洲。销毁烟花的过程在接近地面进行,燃烧后的残余物较集中在销毁地点附近,有关部门在完成销毁过程后,已即时清理该地点。

(四)根据环境保护署最接近大鸦洲的东涌空气质素监察站的数据,销毁烟花行动期间及往后的一星期,空气污染物浓度并没有异常变化。而邻近的定期海水水质监测数据也无出现异常情况。

(五)根据土木工程拓展署提供的资料,过去五年,该署矿务部曾在大屿山狗虱湾政府爆炸品仓库范围内的焚化炉销毁烟花,年均销毁量约为4 700千克。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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