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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华峰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尽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近年致力加强维持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加强对小投资者的保障,有小投资者对证监会处理出现问题的上公司的手法表示不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共收到多少宗投资者因不满证监会处理上公司手法而作出的投诉,并按投诉性质列出分项数字;
(二)是否知悉,现时有多少间上公司的证券按证监会的指示暂停交易(停牌),并按停牌迄今的时间和停牌原因列出分项数字;当中有多少宗个案的停牌决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早前的有关决定不一致,以及该等个案的详情为何;证监会会否检讨它与联交所在监管上公司方面的分工情况,以免投资者感到无所适从或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会否要求证监会(i)检讨现行安排,以期设定停牌期限,以及定期向公众交代长期停牌个案的最新情况(包括有关调查的进度),以减少受影响投资者的焦虑和不满,以及(ii)采取措施避免在上市公司停牌期间,投资者的利益因该等公司的资产价值下降而受到损害;及
(四)是否知悉,过去五年,证监会有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12条向法庭提出呈请,要求将某上市公司清盘;提出该等呈请的准则为何,以及如何向公众说明此举能维护公众及小投资者的最佳利益?
答覆:
主席:
(一)过去五年,当局共收到10宗投诉,涉及投诉人不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处理上公司的手法。当中主要投诉证监会未有妥善监管上公司,及/或证监会未能就相关投诉提供满意答覆。
(二)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停牌通常是由个别公司提出或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要求。由证监会指示停牌的情况相对较少。
根据证监会提供的资料,目前被证监会停牌的公司有两家。此两项停牌是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该规则)第8(1)条实施的。该规则规定可在某些情况下指示停牌,包括当某公司曾在任何向市场发行的文件中载列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者是有需要维持公平的市场或保障投资大众。该规则容许公司向证监会作出申述,以及容许证监会撤销停牌或取消公司的上市地位。
由於该等公司仍在停牌,证监会不会对有关情况作出公开评论。
(三)证监会在二零一三年年中与联交所就长期停牌的事宜进行了研究。该研究促成了经修订的《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之报告》定期在联交所的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index_c.htm)刊载,让投资者得悉已停牌公司的最新相关资料。该报告概述已停牌三个月或以上公司的状况,明确地阐明被停牌的公司须采取什么行动才能令联交所撤回停牌决定,并就每个个案列出有关公司根据公司公告的主要发展,以及未解决的事项。
(四)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2条,向某公司呈请清盘,法院会委任清盘人,而此举通常是在有充分证据相信某公司的事务是以欺诈方式处理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最后措施,以保障有关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证监会至今曾引用过此条文一次,案件的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在等候全面聆讯期间,法庭已就有关公司委任临时清盘人,以保护和保障少数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鉴於案件已交由法庭处理,证监会不便就此案件作进一步评论。
完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