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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消防装置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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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根据《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的规定,消防装置或设备的拥有人须由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下称「承办商」)每12个月检查消防装置或设备最少一次,而承办商须在完成检查后14天内,将检查证明书的副本送交消防处。消防处会抽查证明书。据报,上月在天水围天耀恏其中一座大厦内发生的火警中,消防员发现该大厦的消防系统水压不足,他们因此需接驳700米外的街喉再拉喉上楼才能进行灌救。然而,房屋署表示,有关的消防系统刚於数月前才通过检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在过去三年,消防装置或设备於火警发生时失灵的个案数字;当局有否就每宗个案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以及有否惩处或检控违规的承办商或业主;会否检讨相关法例是否切合时宜、现行规管制度是否有效,以及检查消防装置或设备的方法需否改善;

(二)当局现时抽查消防装置或设备检查证明书的方法及百分比为何;当局如何跟进抽查时发现的问题;会否考虑增加人手以加强抽查工作,以及收紧现行对承办商施加的违例记分制,以加强监管力度;及

(三)鉴於据报有承办商为求增加消防装置或设备保养合约中标的机会,以检查工作收费一元的极低价参与竞投,该情况令人担心他们进行检查工作时态度马虎,当局会否检讨现时消防装置或设备交由承办商检查的制度,并制订改善方法;若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的规定,任何消防装置及/或设备(以下简称「消防装置」)的拥有人,须保持该等消防装置时刻在有效操作状态;该等装置亦必须每12个月由一名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以下简称「注册承办商」)检查至少一次。当注册承办商进行了保养、修理或检查工程后,须向装置拥有人或雇用注册承办商的人士发出一份证明书,并将副本送交消防处。该证明书须列明检查结果,即有关该消防装置是否在有效操作的状态等。消防处的人员会就大厦及处所的消防装置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消防装置出现问题,或证明书所呈报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消防处会按个案的情况和证据,考虑对有关的消防装置拥有人及/或注册承办商提出检控或其他跟进行动,以保障大厦和处所的消防安全。

  就问题的各部分,当局现回覆如下:

(一)就每宗怀疑有消防装置於火警时失灵的个案,消防处均会进行调查。倘若确定出现失灵问题,消防处会向消防装置的拥有人作出检控,或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要求拥有人在一定时间内修妥有关消防装置。另一方面,如经调查后发现是注册承办商失当,消防处会考虑检控或处分有关的承办商。

  由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九月底,共有80宗涉及大厦消防装置於火警时怀疑失灵的个案。经消防处调查后,其中四宗个案有足够证据对有关拥有人作出检控,例如涉及有关拥有人并无聘请注册承办商作出年度检查等。该四宗个案的有关拥有人被法庭罚款8 000至30 000元不等。而在同一期间,消防处并没有就大厦消防装置於火警时怀疑失灵,对注册承办商作出检控的个案。

  在检测大厦消防装置的标准方面,消防处已制订《装置及设备之检查、测试及保养守则》,供注册承办商遵从。消防处会不时检讨及修订有关守则,以确保守则内的指引符合部门规定的最新标准。消防处亦会透过发出通函和举办讲座,将有关消防装置的最新讯息发放予注册承办商。当局认为现时的法例及监管模式能有效保障大厦的消防安全,以及监管注册承办商的表现。

(二)为了有效监管大厦和处所的消防装置的状态,及确保注册承办商的工程符合消防处的要求,消防处辖下的消防设备专责队伍,专门负责处理有关消防装置的问题和投诉。当收到由注册承办商发出「有损坏事项」的消防装置证书时,消防设备专责队伍会以风险为本的方式对相关的大厦作出巡查。至於在「没有损坏事项」的消防装置证书中,消防处会经电脑随机抽样稽核有关的装置,抽查率约为5%。如发现装置有问题,消防处会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要求拥有人修妥。除专责队伍外,消防处各行动总区的消防局人员亦会从「没有损坏事项」证书中,随机抽样巡查另外一些大厦内的消防装置。消防处认为,目前的人手足以应付有关工作。

  进行巡查时,如消防处人员发现注册承办商的呈报有不妥当的地方,会作出跟进。就一些较为轻微的失当,消防处会透过「注册承办商违例记分制」对该承办商作出「违例记分」。消防设备专责队伍人员亦会对被违例记分的承办商所负责的消防装置加密检查次数。

  至於较为严重的失当,消防处可根据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第9条,向有关注册承办商提出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50,000元。另外,消防处亦会考虑根据香港法例第95A章《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第10条,将有关注册承办商转交纪律委员会作出研讯,最高处罚为将该注册承办商从注册纪录册中永久删除。

  自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九月底,消防处共对14名注册承办商作出「违例记分」;对注册承办商作出的检控共有11宗,被判罚款由1,000至15,000元不等。另外,有13宗个案的注册承办商被纪律委员会处分罚谴责,及有六宗个案被处罚从注册纪录册中除名七至14天。

  整体来说,现时所推行的措施已能有效监管注册承办商的表现,以及对失当的承办商作出惩处。

(三)有关注册承办商之投标价格,乃承办商与聘用人之间的商业行为。聘用人在考虑聘用承办商前,除了考虑收费外,亦应考虑承办商的过往纪录。此外,消防处会把违规注册承办商的个案转交纪律委员会作出研讯,亦会将有关的研讯结果刊宪,及在消防处网站公布,供市民参阅。

  另外,消防处亦定期与香港注册消防工程公司商会及各消防工程界的持份者进行会议,商讨消防装置的标准、检查、测试及保养的事宜。消防处亦会继续实施上述的监管机制,确保注册承办商的工程符合标准,以保障大厦消防装置安全及运作正常。



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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