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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食物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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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答覆:

问题:

  近期本港发生数宗食物安全事故,包括一间连锁食肆使用了由上海福喜食品公司供应的过期肉类制品,以及很多家食肆和食物制造商曾使用从台湾进口的劣质猪油。有市民指出,上述连锁食肆在事发后曾发放混乱的资讯,而现行的食物追踪机制亦未能迅速地追踪到劣质猪油的来源及分销情况,因此打击了他们对食物安全的信心。该等市民又指出,虽然现行法例订明,食物环境徖生署署长可要求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提交其须备存的交易纪录,但法例没有订明商户遵从的时限,而违规的罚则亦欠缺阻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修订现行法例,规定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须在指定时限内按当局的要求提交交易纪录,并提高违规的罚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全面检讨食物追踪机制的效用,特别是资讯发放和公布涉事食肆名单的安排方面,以确保该机制有效协助当局处理食物安全事故;及

(三)鉴於当局建议立法规定食用油入口商及出口商须提供食用油生产地的官方证明书以供当局抽查,当局将如何核实该等证明书的真伪?

答覆:

主席:

  近期发生的食物安全事故,例如「上海福喜问题食品」事件及「台湾劣质猪油」事件,所牵涉的层面广泛,受影响的食品亦属市民日常所食用,而且销售点众多。政府对此表示非常关注,积极跟进,并因应事态发展采取了相关措施,保障食物安全。

  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在调查过程中,一方面与来源地的食安当局密切联系,以掌握食物源头的最新情况,另一方面则从进口商开始,以至分销商和下游商户,追踪问题食品的来源及分销情况。食安中心引用《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赋予食物环境徖生署署长(食环署署长)的权力,要求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商户在限期内提交其买卖和使用相关产品的资料,以便食安中心可更准确地评估有关事故的规模及问题食品的流向,以及追踪和封存可能受影响的食品,避免有问题食品继续出售。

  我现就问题各项回覆如下:

(一)《食物安全条例》第4及5条规定,任何食物进口商或分销商均须向食环署署长登记为食物进口商或食物分销商。此外,《食物安全条例》第21至24条规定任何人如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在香港进口、获取或以批发方式供应食物,须备存为其供应食物和向其采购食物的商号的交易记录。

  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27条,食环署署长可为行使《食物安全条例》所赋予的权力或执行职能的目的,要求查阅及可复制或摘录这些食物商备存的记录。未有备存有关记录或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向食环署署长提交有关资料,即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虽然《食物安全条例》并没有就提交有关资料列明时限,但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40(1)条:「凡条例授权力予任何人作出或确使作出任何作为或事情,则须当作亦授予该人一切合理所需的权力,使他能作出或确使作出该作为或事情。」因此,食环署署长在要求有关人士就《食物安全条例》第27条提交所需资料时,可按个别情况的不同迫切性,订出合理时限。因此,食环署署长现时有足够权力要求食物进口商或食物分销商在合理时限前提供交易记录。

  为确保当局能有效追查食物来源及分销情况,食安中心会根据《食物安全条例》赋予的权力,要求食物商在限定时间内(视乎情况可能短至24小时内),提交进口或获取及分销食物的记录和相关资料,以便追踪可能受食物事故影响的食物,保障食物安全。以「台湾劣质猪油」事件为例,食安中心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27条,向超过780家可能曾进口、分销或使用「强冠公司」的猪油或猪油制品的进口商、分销商及商户发出通知书,要求在限期内提供有关猪油或猪油制品的交易记录,以便追查和封存有关产品。商户大都能够在限期内提供所需资料,因此现时无须提高违规的罚则。

(二)食安中心通过新闻公报及食安中心网页,适时发布食物事故调查所得的最新资料,帮助市民了解事件的发展。就「台湾劣质猪油」事件,截至十月二十二日,食安中心前后八次会见记者,第一时间简报调查进展和所实施的管制措施,务求让市民对事件有适时及较深入的了解,并可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食安中心亦已就事件发出19项新闻公报,使公众知悉事件的最新发展。此外,食安中心并特设一个跟进的网页,不断更新资料,使市民可即时得知事件的进展。

  食环署署长於二○一四年九月十三日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30(1)条发出命令,禁止输入和在香港以内地区供应「台湾强冠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强冠公司)在二○一四年三月一日或以后生产的猪油或猪油制品,及以这些猪油或猪油制品在台湾或香港制成的所有食物,而所有相关产品亦必须按命令回收。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确保回收工作能够尽快和有系统地完成,食安中心公布了可能曾分销或使用「强冠公司」生产的猪油或猪油制品的商户名单。由於受影响产品的供应链涉及多个层面,例如产品可能经多个分销商才销售至最终用户,食安中心需要时间核实资料,而且有关商户当时可能已经没有相关产品的存货,或已把有关产品退回给供应商,或已将有关产品下架,又或者已经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使用有关产品。因此我们必须指出,名单未必能反映当时的回收实况。我们会总结经验,研究如何改善有关回收安排,使食安中心能更快从商户取得供应链的资料,适时更新名单。

  在处理「上海福喜问题食品」事件的早期阶段,因使用福喜食品的一间连锁食肆未能适时向食安中心提供准确的资料,其后食安中心需要与有关公司核实相关资料,因此未能即时公布全面及准确的资料。因应处理近期发生的食物事故的经验,食安中心已於本年九月十七、十八及二十四日为食物业界举行简介会,提醒业界食环署署长可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27条要求业界在指定时限前出示交易记录。因此,业界必须有系统地整理交易记录,在有需要时适时提交有关资料。食安中心亦与业界加强沟通机制,要求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提供至少一名联络人的资料,并在发生紧急食物事故时,在办公时间及非办公时间皆可接触联络人的24小时联络电话号码和流动电话号码,以便食安中心在有需要时可即时联络商户,索取所需资料,以保障食物安全。

(三)食物及徖生局现正研究就加强规管食用油安全订立规例,凡进口、销售或生产食用油的商户必须确保其食用油符合有关规定,否则即属违法。食物及徖生局建议法例要求食用油进口商提供生产地官方证明书,供食环署抽查,以证明其食用油符合有关规定。食用油进口商亦须提供证明书副本予其下游分销商、零售商或食肆,供食环署抽查。

  在这方面,我们会参考《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附属的《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第132AK章)的做法。根据该规例,进口生肉(包括肉类及家禽)必须附有食环署署长认可的禽畜徖生主管当局发出的官方徖生证明书,证明有关肉类或家禽适宜供人食用。由於官方徖生证明书是由出口国的主管当局发出,食安中心在有需要时可以透过主管当局核实证明书的真伪。

  上述建议为初步构思,细节仍待有关部门仔细讨论,我们亦会参考国际惯例及其他国家的做法。我们会争取在明年年初,就相关的立法建议谘询公众。



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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