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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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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答覆:

问题:

  现任行政长官在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宣布辞去戴德梁行的职务,参选行政长官。最近有澳洲媒体报道,行政长官在同年十二月离职生效前数天,与当时正计划收购该公司的UGL Limited (UGL)签订协议, 承诺在收购完成后的两年内不会向戴德梁行挖角或与之竞争,以及为UGL担任仲裁人及顾问。行政长官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二○一三年十二月(即在他於二○一二年七月一日就任后),分两期按上述协议收取了400万英镑的报酬。此外,有报道指出, 行政长官现时仍持有戴德梁行日本分公司DTZ Japan的股份,而该公司的一个重要客户的大股东亦是一间本港电视台的主要股东。有市民因此质疑行政长官在本地免费电视服务牌照(免费电视牌照)的审批事宜,有否利益冲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照现行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订立的行政长官申报利益机制,行政长官须否於就任时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他按私人协议可获但尚未收取的报酬;若须申报,过去两年内的该类申报的有关日期及内容为何;若无须申报,原因为何;

(二)在现行的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制度下,行政长官作为行政会议的主席须否在上任之初及其后每年,申报按私人协议收取的报酬;若须申报,过去两年的该类申报的日期及内容为何;若无须申报,原因为何;及

(三)过去两年,在审议三份免费电视牌照申请期间,有否任何行政会议成员(包括主席)的申报涉及该议题的个人利益;若有,详情为何,以及有关成员有否因此而避席?

答覆

主席:

  就何俊仁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行政长官办公室后,我现回覆如下。

  梁振英先生参选行政长官前曾担任戴德梁行亚太区主席。他在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宣布辞去戴德梁行的职务,当时UGL正向戴德梁行进行收购,因应梁先生辞职,UGL与他於同年十二月二日签订「离职协议」,视乎戴德梁行在梁振英先生离任后两年主要职员的留任情况,分两年向他支付款项,同时并承担戴德梁行与梁先生已商定却尚未支付的花红。正如UGL指出,该协议纯粹是他们与梁先生作出不作竞争协议,以确保梁先生离职后不会接受其他竞争对手的聘任、另立公司与UGL竞争,及不向戴德梁行挖角,从而确保戴德梁行被收购后的商业价值不受损害。此协议是一项不公开的商业安排,属商业惯例。

  从上述可见,有关的协议及款项源於梁先生辞去戴德梁行职务,而非由於他日后会提供任何服务。现行的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制度,并无要求就上述「离职协议」作出申报,更何况梁先生辞去戴德梁行职务及与UGL订立「离职协议」,皆早於他当选行政长官,而他当时也已辞任行政会议成员。

  在「离职协议」签订后,梁先生从没向UGL提供任何服务,UGL亦已公开发表声明确认这一点。

  就议员的具体提问,我现逐一回覆如下。

(一)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行政长官就任时已按照《基本法》规定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申报。《基本法》并无具体界定何谓「财产」。有关申报属机密性质。

(二)行政长官是行政会议主席,遵守适用於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制度,包括定期申报利益的规定。行政长官每年会就须登记的利益作出申报,供公众查阅,并每年就财务利益作出保密申报,由行政会议秘书保存。如行政会议成员一样,倘若所申报的利益有变更,行政长官会按照制度作出通知。

  就议员问及的款项,正如我刚才所述,现行的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制度,并无要求作出申报,更何况梁先生辞去戴德梁行职务及与UGL订立「离职协议」,皆早於他当选行政长官,而他当时也已辞任行政会议成员。

  至於行政长官持有DTZ股份事宜,行政长官已将所有 DTZ Holdings Plc 及附属公司股权,以信托形式持有。 该信托由一名执业会计师作为信托人。行政长官已根据行政会议的利益申报制度申报有关利益,有关的申报亦已上载行政会议的网站。

(三)按照行政会议的保密原则,政府素来不会披露行政会议的讨论内容,以及相关的利益申报。然而,我们希望指出,政府设有有效的机制,检视行政长官及其他行政会议成员在处理行政会议事项上,是否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包括:

  (1)向行政会议提交讨论事项的有关政策局或部门和行政会议秘书,会审慎检视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成员会否在有关事项中有利益;以及

  (2)如所得资料显示行政长官或行政会议成员在有关事项中可能有须退席或须申报的利益,行政会议秘书会在有关的行政会议召开前,提醒行政长官留意,并由行政长官考虑是否须在会议上申报及如何处理有关事项的讨论。



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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