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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度第四次校舍分配工作接受迁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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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宣布,本年度第四次校舍分配工作现正接受申请。一所计划中设有三十间课室的新中学校舍以及两所计划中分别设有三十间课室的新小学校舍,可供符合条件的办学团体申请,让全港现有的中学及小学作重置之用。

  教育局发言人说:「一些以旧式标准兴建的学校可能因空间不足或其他限制而无法提升基本设施。透过重置及重建计划,政府协助这些学校迁往新建或空置校舍,或以原址重建的方式改善学校设施。是次校舍分配工作中提供的校舍,分别是计划中位於观塘区并设有三十间课室的新中学及新小学校舍各一所,以及一所位於深水桋区并设有三十间课室的新小学校舍。需要提升设施的所有现有公营及直接资助中学/小学,均可在是次校舍分配工作提交迁校申请。」

  「校舍分配将以办学团体互相竞逐的方式进行。在审批迁校申请时,教学质素将属首要考虑条件。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学校的办学纪录、迁校后的办学计划,以及其现有校舍的状况等。一般而言,我们认为现有校址面积少於三千平方米、校舍楼龄逾三十年,而又未能受惠或只有限度受惠於学校改善工程的学校,其申请值得慎重考虑。此外,有关学校所处的位置(即该校现时校址是否与所申请的校舍同区),也属考虑因素之一。不过,这些并非提交申请的先决条件,因为每个申请个案均需考虑其个别情况。」

  发言人补充说:「根据现行迁校安排,成功获分配新校舍的申请者,须在获分配新校舍作迁校之用后,交回现有校舍。倘学校座落於办学团体或该校或与办学团体/该校有关的第三者所拥有的私人土地上,有关的土地拥有人须根据相关土地契约条款,把现有学校校舍及用地交还政府。」

  所有申请均会由校舍分配委员会审核,其成员包括政府人员及非政府人员。申办团体须填写一份申请表格,连同所需的证明文件及一份办学计划书一并提交。办学计划书连所有附件在内不得超过十页,另须附上一份不超过两页的摘要。计划书的内容须包括该校的抱负及使命、管理及组织、学与教、校风及向学生提供的支援、学生表现目标及自我评估指标等。办学团体亦可以引用现正营办的其他学校及其办学纪录作为例子,以支持其迁校申请。

  根据现行校舍分配政策,在提交申请时,申办团体必须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以及:

(1)按《公司条例》注册成立,而其组织章程细则已包括分配校舍所需的全部标准条文;或

(2)按其他条例注册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在审阅该团体的章程后,认为可获考虑分配校舍。

  二○一四年度第四次校舍分配工作的申请表格及其他参考资料,可於教育局网页(www.edb.gov.hk/tc/sch-admin/sch-premises-info/allocation-of-sch/index.html)下载,该网页亦备有更多有关是次校舍分配工作的资料。

  申办团体须於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时或之前,把已填妥的申请表、有关证明文件及十九份办学计划书连摘要交抵教育局基础建设及研究支援分部(地址:香港添马添美道二号政府总部东翼六楼)。迟交、未填妥或以电邮方式提交的申请书,概不受理。

  如有查询,可致电3509 8413或3509 8411。



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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