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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调整《矿务条例》和《危险品条例》下订明的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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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宪报刊登《2014年矿场(安全)(修订)规例》、《2014年危险品(一般)(修订)(第2号)规例》和《2014年危险品(政府爆炸品仓库)(修订)规例》,调整该些规例下订明的二十七项服务收费。

  将会调整收费的项目包括:

(一)与矿场燃爆证书有关的费用;
(二)危险品牌照费用;
(三)移动和燃爆爆炸品的许可证费用;
(四)在政府仓库寄存爆炸品的费用;以及
(五)由政府从仓库送爆炸品往任何其他地方的费用。

  发展局发言人说:「政府的政策是根据『用者自付』的原则,把各项收费的水平,大致订於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费升幅过大,二十七项服务的现行收费将会提高约百分之五点九至百分之二十点五。这些项目均非影响民生的项目。」

  上述规例将於十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会,在通过「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新收费将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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