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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立案法团因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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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立案法团由於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命令清拆位於其大厦公共外墙的两个广告招牌,於九月二十五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

  屋宇署人员到香港德己立街一栋大厦外墙视察时,发现该大厦公共外墙附建两个广告招牌,有关工程事先并无获得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的批准下进行,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大厦公共外墙的拥有人,即该大厦业主立案法团发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过后,有关业主立案法团仍未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有关业主立案法团提出检控。该业主立案法团的代表於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并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强调:「违例建筑工程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拥有人在自己的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该署发言人补充说:「拥有人如果要清拆其物业的旧有的僭建物,有关工程必须事先经屋宇署批准及同意,或按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并需委任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清拆工程。」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港币二万元。

  该署发言人强调,该署会继续对违例、危险及弃置招牌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今年首九个月拆除或修葺的违例/危险/弃置招牌共1 170个。



2014年10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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