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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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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较早前向立法会提交《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建议制定发牌制度,以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政府亦指出,政府无法向消费者保证任何私营骨灰安置所将来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可获发牌。据悉,有消费者感到在这方面没有保障。就条例草案通过前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会否增加临时公营龛位供有需要的市民暂时存放骨灰;

(二)鉴於政府曾表示会加强公众教育,提醒市民在条例草案通过前选购龛位时要格外审慎,有关宣传工作的进展为何;

(三)会否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就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商在销售过程中有否作出虚假商品说明,加强执法行动;

(四)对於购买了最终不获发牌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内龛位的市民,有否计划向他们提供协助;若有计划,详情为何;

(五)鉴於当局定期更新符合土地契约内的用途限制、法定城市规划规定及未有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列表,该表所载的骨灰安置所在什么情况下会不获发牌;当局何时会向该等骨灰安置所发出牌照,让市民有多一个合法的选择;及

(六)鉴於本人获悉现时仍有一些经营不属第(五)项所述列表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营办商,以「低价高佣金」的销售手法,务求将龛位在条例草案通过前全部出售以便将来与政府谈判,当局如何处理该情况,以保障市民的权益?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向立法会提交了《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建议设立发牌制度,以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我们在推行发牌制度时必须宽紧得宜,以平衡居民、亡者亲属及其他持份者的不同关注。对於存在已久但未能完全符合相关法定规定及政府要求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我们建议以务实方式处理。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现时,市民大众在先人火化后可把骨灰暂存於相关火葬场两个月,这项服务不另收费。如有需要,市民也可申请把骨灰暂时存放在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的骨灰暂存设施,月费为80元。食环署预计在未来两年内,会把骨灰暂存设施的容量增加至约4万7千个骨灰瓮,当中包括现时位於和合石坟场和葵涌火葬场的骨灰暂存设施(合共容纳约8千个骨灰瓮)。

(二)过去数年,政府在加强消费者教育方面的工作包括推出电视宣传短片和电台宣传声带,编制及适时更新「给消费者的忠告」,并透过各种途径(包括上载至政府网站、在食环署辖下的六个火葬场、两个火葬预订办事处和两个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医院管理局辖下的16间医院、安老院舍,以及在会展举办的长者博览等)派发有关忠告单张,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或租用龛位时须注意的一些事项。

  在公布条例草案后,我们已展开新一轮的宣传,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教育,当中包括设立热线、推出电台宣传声带、发出新闻稿,并在报刊刊登广告等,让市民认识条例草案的内容,除重申向消费者提供的忠告外,也有就新近情况提醒他们须注意的事项。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在条例草案公布后,在《选择》月刊中表示认同政府的方向,同时就保障消费者权益带出相近的讯息。我们会继续与消委会保持联系和密切留意市场的情况,并会在有需要时加强有关的消费者教育。

(三)在加强消费者教育的同时,我们也透过上文第(二)部分所述的渠道呼吁及提醒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必须遵守《商品说明条例》的相关条文,当中包括不可将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商品说明应用於任何货品或服务,以及不可向消费者提供已应用该等商品说明的货品或服务的条文。就此,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在销售或出租龛位时,应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真实和相关的商品说明资料。

  香港海关非常重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发现有人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会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提出检控。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有关条款属严重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五年;及另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六级罚款及监禁两年。

(四)一如其他行业,对於因私营骨灰安置所违规经营或结业而令消费者蒙受损失,消费者如对其营办人的安排感到不满,可诉诸一般的消费者保障制度及民事法律程序寻求补救方法(例如根据契约条款寻求补救)。

  为保障自身利益,消费者如选择在条例草案生效前购买或租用私营骨灰龛位,应向骨灰安置所营办人了解有关情况,如相关私营骨灰安置所日后因申请规范化/牌照/续牌失败或其他原因而结业,营办人会如何妥善处理已存放的骨灰,以及受影响消费者的权益及相关安排,包括会否及如何退还款项或作出赔偿。消费者应留意合约是否已有条款保障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权益,不要贸然作出决定,以免日后因有关私营骨灰安置所申领牌照失败而招致损失。在未能掌握充分资料前,市民应考虑利用短期租用服务,并在有需要时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此外,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条例草案订明,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有责任在结业前妥善处置已存放於该骨灰安置所的骨灰,否则须负刑事责任。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三年;及另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七年。相信这些罚则对违规营办人会有足够阻吓作用。

(五)发展局表示,该局公布的《私营骨灰龛资料》提供地政总署及/或规划署已获悉,并有理由相信为骨灰龛用途的处所的相关土地/契约(用途限制)及规划资料。资料仅供一般参考,并不能一一尽录全港所有私营骨灰龛。资料会每三个月更新一次。《私营骨灰龛资料》的第一部分列出了符合土地契约内的用途限制、法定城市规划规定,以及未有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私营骨灰龛,但并不代表有关私营骨灰龛已符合土地契约的其他条款及/或法定规定。至於《私营骨灰龛资料》第二部分的私营骨灰龛,则是地政总署及/或规划署已获悉而不属第一部分的其他私营骨灰龛。

  在条例草案生效后,个别骨灰安置所能否获发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下称「指明文书」),将取决於该骨灰安置所是否符合条例草案中相关指明文书的资格准则和条件。时间表方面,在条例生效后的首三个月内,发牌委员会会进行筹备工作,当中包括就各项指明文书的申请制定指引。在其后的三个月内,草案前骨灰安置所须提交指明文书的申请。发牌委员会在收到指明文书的申请后,会按照条例草案中的规定,就个别骨灰安置所的情况考虑每宗申请,尽快完成有关的审批工作。

(六)我们必须重申,个别私营骨灰安置所能否获发牌照尚属未知之数;而即使获发牌照,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及消费者现时也不能预知牌照中所规定的存放骨灰上限。营办人在其私营骨灰安置所尚未符合现行法定规定及政府要求(包括城市规划、批地文书及楼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及要求)前便以问题所述手法促销龛位,做法不可接受。我们会继续加强向消费者宣传,提醒他们一些须注意的事项(详见上文第(二)及第(四)部分)。

  正如上文第(三)部分所提及,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必须遵守《商品说明条例》有关不可将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商品说明应用於任何货品或服务,以及不可向消费者提供已应用该等商品说明的货品或服务的条文。就此,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在销售或出租龛位时,应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真实和相关的商品说明资料,否则有可能违反《商品说明条例》。

  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须按条例草案的规定,在结业前妥善处置已存放於该骨灰安置所的骨灰。如违反规定,他们须负上刑事责任。至於有关罚则,请参阅上文第(四)部分。

  最后,我们希望藉此机会再次提醒消费者,如果考虑在条草案生效前光顾私营骨灰安置所,必须小心保障自身权益。就此,消费者应:

(a)向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索取完备资料,以查核有关骨灰安置所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定规定及政府要求(包括城市规划、批地文书及楼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及要求);

(b)在未能掌握充分资料前,市民应考虑利用短期租用服务;以及

(c)消费者应留意合约是否已有条款保障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权益。他们应向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了解,若有关私营骨灰安置所日后因种种原因而结业,营办人会如何妥善处置已存放於该骨灰安置所的骨灰,以及受影响消费者的权益及相关安排,包括会否及如何退还款项或作出赔偿。

  在有需要时,消费者应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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