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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警方有责任保障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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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上月二十八日至翌日清晨期间,警方在中区夏黷道、干诺道中及金钟添美道等多处地方,多次向示威者施放催泪弹及胡椒喷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由警方於上月二十八日中午宣布添美道集会为非法集会,至首度施放催泪弹期间,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保安局局长及警务处处长曾否及如何参与关於处理集会的决策;由警方首度施放催泪弹至翌日中午十二时,上述官员有否继续及如何参与关於处理集会的决策;

(二)警方施放的八十七枚催泪弹的型号,以及施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射或抛掷)为何,并夹附地图明确显示施放的地点及时间;警方在上述期间共动用了多少瓶胡椒喷雾,并按型号及瓶装大小列出分项数字;

(三)鉴於有目击者声称警方在旧立法会大楼对出一段干诺道中连续向示威者施放多枚催泪弹,但当时该处只有约20名示威者,为何警方需要动用催泪弹;

(四)决定施放催泪弹官员的姓名及职级为何;若该官员的职级低於警务处处长,该官员事前曾否向后者及/或更高级的官员请示;若否,主要官员在警方首次施放催泪弹至翌日清晨期间,有否参与有关决策;若有参与,具体时间为何;

(五)鉴於一名警务处助理处长在上月二十九日的记者会上表示,施放催泪弹是由在场指挥官决定,而政务司司长向传媒表示,行政长官知悉亦同意有关政府部门因应占领中环运动发生的状况而作的决定,行政长官何时知悉警方处理示威的部署并表示同意,以及上月二十八日的决策过程为何;及

(六)政府官员曾否就处理上述集会的事宜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官员作任何形式(包括知会或请示)的沟通?

答覆:

主席:

  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享有和平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但居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能刻意扰乱公共秩序,或漠视法纪。终审法院在二○○五年审理一宗涉及示威自由的案件时指出,有关集会、游行和示威的权利并不是不受到限制,如果有关集会对公路上自由通行造成的干扰属不合理,即超出可合理地预期公众可容忍的程度,有关的集会便会失去《基本法》下的保障。终审法院在二○一二年审理的另一宗案件中,一位常任法官亦指出,当某些行为超越了市民能容忍的程度,便会被恰当地认为是「扰乱秩序」。

  在九月二十八日下午,有示威人士强行冲出并占据正在行车的夏黷道,故意大规模堵塞交通,中断港岛区的主要交通命脉,并以暴力行为冲击警方防线。有关集结为一个非法集结。警方有责任采取果断措施恢复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

  就何秀兰议员的提问,我综合回覆如下:

  在九月二十八日凌晨,「占中」发起人宣布启动「占中」。其后,原本的学生集会亦加入了很多不同背景的激进人士。当天下午,在夏黷道警方防线前有大批激进人士不但不听从警方的呼吁及警告,还多次有组织地刻意冲击警方的防线,抢夺铁马、以雨伞、水樽等袭击警员。他们不断刻意并有组织地暴力冲击警方防线;这些行为严重破坏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警方曾经多次使用扬声器及展示警告旗,劝喻参与非法集结的人士尽快离开,并警告集结人士须停止冲击行为,否则警方会使用武力。

  然而警方防线继续受到严重冲击,在劝喻及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警方遂使用胡椒喷剂以制止示威者的暴力行为,务求减低在场人士受伤的机会。但是当时群众不断增加,警方的防线亦不断受到冲击。人数众多的示威者不但没有听从警方的劝喻及警告,并继续聚集及进行暴力冲击,令到现场情况变得相当混乱。当天有不少示威人士配备护目镜、口罩、雨伞及保鲜纸等物件遮敝眼睛及身体,意图减低胡椒喷剂对其所发挥的效用,从而继续冲击警方的防线。

  鉴於施放胡椒喷剂已经不能够达到制止群众进行冲击的效果,而激进人士亦不断刻意向前冲撞,为免场面进一步失控而酿成更严重的伤亡,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警方有必要使用催泪烟以即时停止示威者的暴力冲击,并且制造与示威者之间的安全距离及制止危害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为。我们支持警方的专业判断及采取的措施,以保障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

  在处理九月二十八日下午至二十九日凌晨的集结中,现场指挥官乃是因应当时的实际情况及行动需要而作出专业评估及判断,从而作出武力使用的决定。当中并不存在请示上级有关武力使用的决定。

  警方在处理当日的集结中,在金钟、湾仔及中环一带施放了催泪烟,以停止示威者的暴力冲击,并且制造与示威者之间的安全距离及制止危害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为。警方所使用的催泪烟之型号涉及行动部署及细节,因此不能透露。另外,由於与「占中」有关的非法集结仍在进行中,有关在行动中使用胡椒喷剂之数字有待核实。

  就当日的事件,特区政府高层,包括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和我本人,及警务处处长,都一直密切监察整个形势及事态发展。我们支持警方的专业判断及采取的措施,以保障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我们认为警方在处理事件中是克制的,所采用的武力亦是因应当时环境及需要而使用的最低武力。当天的行动属警方保障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事务,由特区政府全权负责。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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