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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实施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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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华峰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上海与香港股票交易的互联互通机制(下称「沪港通」)即将实施。有评论认为沪港通是内地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助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就沪港通所涉及的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开展沪港通需时半年,当局会否在沪港通正式实施后与内地当局进行全面检讨及订出未来发展蓝图,以便沪港通更能配合金融蒥场的需要及更臻完善;

(二)鉴于有报道指出,本港衍生工具发行商以本港或上海上市的股票或指数为基础发行窝轮和牛熊证,并于另一方市场上市后,有关产品收益将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分,当局是否知悉该安排的理据,以及有否研究该安排跟现时本港股票市场的相关做法有何分别;及

(三)有否计划促进内地与本港证券商在对方蒥场进一步发展的商机,例如争取让本港证券商独资在内地经营沪港通证券业务;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沪港通作为一项试点,是内地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开放的重要尝试。因此,我们按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试点初期加入合资格股票、投资者资格及额度这些限制。这些限制是可以根据试点情况调整的。此外,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已因应市场在计划运作方面提出的意见,检视了交易、结算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安排。政府当局、监管机构和港交所会继续密切留意市场需要,按沪港通落实情况累积经验,按部就班与市场和中央有关部委商讨优化和扩充安排。

(二)沪港通计划的特点之一,是两地交易所及结算所将会平分跨境订单带来的收入,目的是实现互助互利。现时沪港通计划范围不包括衍生产品,但随着沪港通开通后各自市场投资者对相关衍生产品需求的改变,港交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可在对等及平均收入分享的原则下,在衍生产品开发方面加强合作。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与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建立沪港通订立的四方协议,上交所及联交所各自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自行开发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倘有发行商拟以上交所或联交所其中一方市场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发行权证或其他衍生产品(包括牛熊证)以在对方的市场上市,有关安排由上交所与联交所另行商定。除若干例外情况外,若就前述产品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与另一方另行达成协议,上交所或联交所(视情况而定)从有关产品获得的收益将由双方平均分享。目前已在两地市场上市的衍生产品不受以上条款影响。

(三)我们一直透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他覆盖粤港、沪港及深港(包括前海)等地区的合作平台,推进更多与内地的金融合作项目,并与内地相关部委保持紧密联系,争取让香港的金融服务业(包括证券业)进一步进入内地市场,开展更多元化的服务。我们会继续推进这方面的工作。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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