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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车辆内安装视象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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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答覆∶

问题∶

  车载资讯及通讯系统透过无线电波连接智能装置及云端平台,为驾驶人士提供驾驶资讯、通讯及浏览网页等功能。另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第37条的规定,用於显示关乎汽车导航、汽车四周范围当时的闭路式视景,或汽车或其装备现况的资料的视象显示器,可安装在驾驶者座椅前面或驾驶者在驾驶座椅时可看到或接触到的地方,但能够显示受限制资讯(例如电视节目和预录视象)的视象显示器则不可以。有业界及驾驶人士指出,该规定未能配合车载资讯及通讯系统的迅速发展,因而导致新一代系统被禁止於本港使用,并窒碍有关的科技於本港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车载资讯及通讯系统正朝互动模式操作的方向发展,当局会否研究修订上述规定,以平衡新一代系统於本港应用的需要和维持道路安全的考虑;及

(二)当局有否计划研究新一代车载资讯及通讯系统在本港的应用,以配合智能运输系统和交通管理的发展?

答覆∶

主席∶

  就莫乃光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政府重视道路安全。为了确保驾驶者在驾车时不会因观看电视节目或其他视象而分心,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规例》)第37条规定,位於驾驶人在驾驶座椅时可看到的视象显示器只可提供下述资料或视景∶
(a)关於该汽车或其装备的现况的资料;
(b)该汽车任何部分或该汽车四周范围当时的闭路式视景;
(c)关於该汽车当时所处位置的资料;或
(d)其他只供用於该汽车导航的资料。

  基於道路安全的考虑,当局现时未拟修改上述有关车辆内安装视象显示器的规定。就新一代车载资讯及通讯系统而言,不论是否以互动形式控制,只要其视象显示器所显示资料符合《规例》的要求,便可在汽车安装及使用。因此,法例不会窒碍新科技的应用。

(二)运输署会继续留意有关车载资讯及通讯系统科技的最新发展,并与时并进,提升智能运输系统,以加强本港道路网的安全和效率,及更有效地发放交通运输资讯。当然,新一代车载资讯及通讯系统在方便驾驶者之余,必须确保不会影响道路安全。运输署欢迎业界在设计或开发汽车导航系统时,使用署方提供的智能道路网资讯(包括行车方向、路口转向限制,以及禁止停车限制等)。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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