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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关于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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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二零零八年,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现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因进行杠杆式外汇合约投资而蒙受巨额亏损。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就中信当时向公众披露其财务状况及相关事宜(下称「中信事件」)展开各项调查,至今已有六年。证监会刚于上月十一日公布,已分别于原讼法庭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下称「审裁处」),对中信及其5名前执行董事展开法律程序和研讯程序。证监会指中信及该等董事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披露关于该公司财务状况的虚假或具误导性信息。证监会正寻求原讼法庭颁发令状,以使在中信公布该等信息至披露真实财务状况的一段期间(下称「指明期间」),购入中信股份的4 500名投资者得以回复至原状或得到赔偿。证监会亦正寻求审裁处对中信及该等董事施加制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除了上述的投资者外,当局有否计划协助其他因中信事件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包括在指明期间前已持有中信股份的投资者,以及在指明期间内购入或之前已持有中信相关认股证或期权的投资者)寻求赔偿;如有计划,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证监会、警方及财务汇报局等机构进行的各项调查的范围分别为何;证监会曾于何时把调查结果呈交律政司及财政司司长,以及何时获后者同意提起研讯;各机构进行的调查的最新进展,以及预计何时会决定是否对有关人士提出检控或作出惩处;及

(三)鉴于当局曾在二零一零年回覆本会议员质询时表示,证监会一般只会在律政司决定不提出刑事检控后,才考虑在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而《证券及期货条例》亦订明如已对某人提起研讯程序则不得就同一行为对该人提出刑事检控,当局有否评估,证监会今次在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有否减损律政司就中信事件提出刑事检控的权力;如评估结果为有减损,程度为何;如评估结果为没有,理据为何,以及当局如何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和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

答覆:

主席:

  应涂谨申议员的提问,我们征询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律政司及香港警务处(下称「警方」)的意见,现回覆如下:

(一)证监会认为,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股东申索视乎其个别及个人情况而定。他们的情况,有别于约4 500名在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二日至盈利警告发出日期期间作出购买中信股份的投资决定的投资者。

  尽管如此,证监会对中信及其多名前董事所采取的诉讼(下称「证监会的诉讼」),其中包括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下称「审裁处」)展开的研讯程序。假如证监会在审裁处的研讯程序中胜诉,此前已存在的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可依赖审裁处有关市场失当行为的裁定来确立法律责任,以便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81条提起个别法律诉讼追讨赔偿。这可让此前已存在的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有关申索的成功机会,及帮助克服在确立申索的事实依据方面的困难,包括市场失当行为的事实,及作出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人士的身分。

  至于可能曾购入认股证及期货的投资者,证监会注意到,认股证、期权及期货市场在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二日至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期间的成交量不大。证监会认为这些申索亦取决于独特的个别情况,及较适宜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81条以个别申索形式提出。假如证监会在审裁处的研讯程序中胜诉,审裁处的裁定可能有助他们提出申索。

(二)证监会已就中信二零零八年的外汇亏损的披露进行了调查。证监会于二零零九年向律政司送交有关证据,并于二零一四年索取及取得律政司司长同意在审裁处展开研讯。

  警方在中信事件中,就证监会的诉讼并不涵盖的其他范畴的调查仍在进行。当中,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捡取了大量的文件及电脑证物,而就证物是否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护因而不能向警方披露及供警方检视的有关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上诉聆讯将于二零一五年五月进行。由于警方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并会因应上诉聆讯的结果采取适当的跟进,现时不适宜就案件进一步评论。在警方调查完成后,律政司会一如其他个案,依据《检控守则》决定检控是否合适。

  财务汇报局的一贯做法是不会评论个别个案。

(三)《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就任何个案作出检控决定所适用的原则,于已确立和公布的《检控守则》内清楚列明,律政司严格遵守相关原则。律政司的考虑是现有证据是否支持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若是,检控是否合乎公众利益。在考虑当时的所有情况后,律政司认为证监会的诉讼所涵盖的范畴最适宜以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研讯程序,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来处理。不在证监会的诉讼范畴内而正在进行的其他调查和民事或刑事程序,将不会受到影响。

  我们会继续优化监管架构,以满足不断演变的市场需要以及保障投资者。例如,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建立了股价敏感资料法定披露制度,规定上市法团须适时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并就任何不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情况施加民事制裁。这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质素,令我们的制度更贴近海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也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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