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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政府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出公开或移除用户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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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互联网搜寻服务供应商谷歌每半年发表的《资讯公开报告》,政府向该公司提出披露其用户资料的要求,由二○一○年上半年的50次,增至二○一四年上半年的359次,增幅逾六倍。据悉,各政府部门目前仍未有统一的索取网上用户资料的程序指引,亦没有规定须根据法庭命令才可向有关供应商提出披露或移除用户资料的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四年二月至今,每个政府部门向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包括谷歌、雅虎)/网络平台/网站(统称「供应商」)提出公开其用户资料要求的详情,包括:(i)供应商名称、(ii)供应商属本地或外地公司、(iii)提出要求的类别和各类别的次数、(iv)提出要求的原因、(v)是否根据法庭命令提出、(vi)要求的资料详情、(vii)供应商是否受理,以及(viii)供应商就不受理要求给予的理由;

(二)二○一四年二月至今,每个政府部门向供应商提出移除用户资料要求的详情,包括:(i)供应商名称、(ii)供应商属本地或外地公司、(iii)提出要求的类别和各类别的次数、(iv)提出要求的原因、(v)是否根据法庭命令提出、(vi)要求移除的资料的详情、(vii)供应商是否受理,以及(viii)供应商就不受理要求给予的理由;

(三)当局会否考虑定期(例如每半年)就第(一)及(二)项所述资料发表报告,以增加透明度;

(四)各政府部门要求供应商公开或移除用户资料时所使用的程序指引或表格内容有何差异;当局有否就该等指引和表格征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意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考虑征询公署的意见;会否再次考虑统一该等指引和表格;若会,有否订立时间表;若不会考虑,原因为何;及

(五)当局会否考虑检讨现行法例,规定政府部门须取得法庭命令才可向供应商提出公开或移除用户资料的要求,以防止个人资料被滥用及保障市民私隐?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五部分,当局的回覆如下:

(一)二○一四年二月至今,政府部门向供应商提出公开其用户资料要求的详情列於附表一。

(二)二○一四年二月至今,政府部门向供应商提出移除用户资料要求的详情列於附表二。

(三)及(四)各政府部门与执法机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须向有关人士/机构(包括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要求提供资料或作出配合,会按照与其职务相关的法例、既定的程序或守则进行,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及有关的守则/指引。现行机制运作良好,我们认为无须另行制订一套适用於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程序。

(五)有关部门/执法机关向相关人士或机构提出的要求,主要涉及防止及侦查罪行,以及执行法例。他们会确保於执行职务上有必要时,才会提出这些要求。现行制度运作良好,我们认为无须检讨。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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