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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发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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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去年十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原则上批准两间机构提出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据报,其中一间机构於本年八月表示,仍就牌照的条件及细则与通讯事务管理局进行商讨,但进度未如理想,并批评「规管框架要求新经营者面对远较目前持牌者更严苛的规管,完全无视现有经营者所拥有无法比拟的领先优势」,因而难以达到开放免费电视市场的目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向上述两间机构发出正式牌照和制订有关业务守则的最新进展为何;

(二)鉴於现时某免费电视台占市场的主导地位,当局在订立规管框架时,会否考虑采取措施或安排,在初期为新营办商提供较宽松的环境;若不会考虑,原因为何,以及有否考虑这样会否令新营办商无法在短期内与该电视台作公平竞争;及

(三)当局预期根据现时情况,两间获原则上批准申请的机构最早可於何时启播?

答覆:

主席:

  政府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宣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决定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香港电视娱乐)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免费电视)服务牌照申请,但仍须视乎行会在第二阶段进一步检视有关申请并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作出最终决定。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据了解,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自有关决定公布后已随即展开后续工作,要求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提交涵盖多个事项的补充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i. 载有最新资料的申请书,以反映自首次提交申请以来同意作出的修订;

ii. 补充资料,包括法定声明、承诺书及法律意见,以便核实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在完成建议的企业重组后的公司身分;以及

iii. 确认书及承诺书,以落实行会於去年十月原则上批准申请时所作出的其他要求。

  近数月,通讯局的后续工作已进入较后阶段,因此就牌照申请与两间机构的商讨尤其频繁,具体情况如下:

i. 按通讯局要求,香港电视娱乐於今年五月底向通讯局确认已完成申请中建议的企业重组。通讯局正核实其在企业重组后的公司身分是否符合《广播条例》下有关免费电视服务持牌机构不得为附属公司的规定。奇妙电视一直未有开展申请中建议的企业重组工作,直至今年七月底才向通讯局提交新的重组方案,通讯局现正与奇妙电视跟进有关方案;

ii. 行会原则上批准两宗牌照申请及通讯局现时的后续工作,均建基於两间机构获原则上批准时申请书所载的内容,包括拟透过固定网络提供免费电视服务。按通讯局要求,两间机构於六月底向通讯局确认,牌照申请后续工作将会继续在上述基础上进行;

iii. 就奇妙电视和香港电视娱乐同意落实行会於去年十月原则上批准申请时所作出要求而须提交的确认书及承诺书,通讯局与两间申请机构已进行多轮讨论,并会继续跟进;以及

iv. 就今年四月一日向两间申请机构发出的拟议牌照文本内的拟议牌照条款,通讯局正不断与机构进行商讨。

  有关业务守则方面,如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最终获正式发牌,两家机构均须遵守所有由通讯局发出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该等业务守则清楚订明免费电视服务持牌机构须遵守的节目、广告和技术标准。

(二)行会宣布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的申请时,已经表明新免费电视持牌机构所须遵守的牌照条件,应与适用於现有持牌机构的牌照条件相若。不过,鉴於准持牌机构有别於现有持牌机构,不会使用频谱提供建议的免费电视服务,通讯局因而已较宽松处理一些牌照条件(如指定播放节目的规定)。

(三)我相信通讯局会继续积极与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跟进有关的后续工作,以回应观众对新免费电视服务早日推出的殷切期望。行会在收到通讯局提交的建议后,会作出最终决定。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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