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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在家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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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第74及78条,如教育局常任秘书长觉得有任何儿童没有在小学或中学就学而无合理辩解,可在进行他认为需要的探究后,向有关儿童的家长发出入学令,规定安排该儿童定时就学於该命令所指名的小学或中学;任何家长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守入学令,即属犯罪。该条例没有订明家长如何可合法地在家为子女提供教育及有关的申请程序,但据悉台湾和新加坡等已发展地区已订立规范儿童在家受教育的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教育局批准了多少名适龄入学儿童在家受教育,以及有关的审批程序详情为何;有否计划把有关的统计资料和审批程序上载到教育局网站,并推广在家受教育的学习模式;及

(二)鉴於有教育界人士指出,现时本港的教育制度僵化、以考试成绩作为教学目标,加上老师工作量过大,往往造成学生囫囵吞枣的情况,以及个别学生的需要无法得到照顾,教育局会否考虑建立儿童在家受教育的制度,并成立专责小组制订有关的政策,以提供多一个学习模式供学生选择;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两部分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政府为六至十五岁的儿童提供九年免费普及基础教育。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第74及78条的规定,家长有法律责任确保这个年龄组别的子女定时上学。教育局如获悉适龄儿童未有定时上学的个案,会派员联络家长或透过家访,了解有关儿童的教育需要是否已获得适切照顾,并会就有关个案作定期评估和跟进。如家长没有充分理由而坚持不让子女上学,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可根据《教育条例》发出入学令,要求家长送子女入学。

  教育局认为学校教育可以为儿童提供更广阔和有系统的正规课程及丰富的学习经历,让他们与同侪和师长进行互动,彼此切磋砥砺。这对於儿童在德、智、体、群、美各方面的均衡发展,至为重要。因此,教育局不鼓励家长安排子女在家施教以取代学校教育。

  中、小学课程架构旨在给学生系统性的学习经历。一般而言,学校的硬件与软件也较家庭可提供的全面得多,更能照顾学生的不同需要。纵使学生的成熟程度、个性、能力、兴趣和社经背景等均不相同,但他们的差异也可以是教学资源。通过适切的校本课程、教学策略和评估方式以及同年级和跨年级的朋辈间的互相砥砺,同学们的思考角度可更丰富。另外,学生作为独立个体和作为群体的一员的角色也可得到较平衡的发展。

  基於上述,教育局认为无需要就儿童在家受教育成立专责组别。考虑到个别儿童的需要,教育局不会一概禁止在家施教。我们会就每宗个案的性质个别评估,并会充分考虑有关家庭能否为儿童提供全面教育的相关因素,现时相关的个案有25宗。若家长希望为子女进行在家施教,可透过信件或电邮联络教育局要求进行评估。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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