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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逃税判刑获法庭批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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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今日(八月二十六日)就一名纳税人不服逃税罪判刑的上诉作出聆讯。上诉人先前被判处入狱四星期的刑期获高等法院批准缓刑十八个月,但每项控罪须罚款7,000元,总罚款为14,000元。

  上诉人现怀有身孕,预产期于今年十月二十九日。高等法院汤宝臣法官表示原审入狱的判刑恰当,但基于人道理由,批准缓刑及罚款。

  现年三十七岁的上诉人,于今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裁定两项蓄意意图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及二零一一至一二两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

  上诉人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及二零一一至一二两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讹称在每一年度内(一)其父亲通常在香港居住;(二)其父亲与她连续全年同住而并无付出十足费用;及(三)她给予其父亲不少于12,000元的金钱作生活费。税务局经调查发现,上诉人的父亲于二零一零年二月已经去世。上诉人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及二零一一至一二两个课税年度,因应上述虚假陈述所申索的「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合共132,000元,涉及税款总额为22,440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4年8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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