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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於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谈话全文(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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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长官梁振英今日(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行政长官:大家早晨。政改现在进入重要的「第二步曲」,人大常委正在开会,审议我呈交关於二○一七行政长官选举和二○一六立法会选举的报告。

  中央和我本人对在二○一七年根据《基本法》有关的规定和人大有关的决定,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是真心实意的。根据《基本法》和人大有关的规定和决定落实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这个是香港历史上重大的一个举措。

  如果我们能够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和人大的决定落实好这个工作,香港超过五百万合资格的选民就历史性第一次有机会、有权力,根据自己的意愿,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在若干个候选人当中选出自己属意的行政长官人选,然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因此,我很希望在人大常委作出决定之后,香港社会能够继续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和人大的有关决定,以平和、务实、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一步一步走向二○一七普选行政长官这个目标。

  《基本法》就有关政治体制,包括人大选举的规定是相当具体的。《基本法》的谘询和起草在香港花了四年零八个月的时间,吸收了香港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里面有相当具体的一些规定。《基本法》并没有简单用「国际标准」这四个字,《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无论是政治体制也好,谈到香港的经济、财政问题,或者香港与中央、内地的关系,都没有简单抽象说根据「国际标准」来办事。

  事实上,在选举制度方面,香港的选举里面,很多重要的安排,确实是不符合「国际标准」的。譬如说,香港永久居民中的「外国人」是有投票权的,这个是不符合「国际标准」的。国际间,所有其他社会都是把选举权交给拥有本国国籍的当地人民。

  如果说二○一七年的普选行政长官一定要符合「国际标准」的话,是否我们把香港五百多万合资格选民当中的「外国人」,持有外国国籍的人士,他们普选行政长官的权力,把它剥夺呢?

  除了选民资格之外,我们还有其他方面,重要方面,《基本法》的规定是不符合所谓「国际标准」的,包括在这里通过选举方式产生行政长官人选之后,是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这个做法亦在国际间绝对罕见。这个做法的原因,是因为香港作为一个城市,我们的政府作为一个地方政府,我们的首长是通过《基本法》、通过中央的额外授权,是拥有比国际间外国其他城市的首长更大的权力。因此,在选出来之后,是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个亦是不符国际惯例,或者所谓「国际标准」。

  在财政方面,根据《基本法》,香港的财政是独立的。香港作为国家六百几个城市当中,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一个城市,我们是不需要向中央上缴任何财政。所有在特区政府在香港收到的税收和其他收入,都是用於香港这地方。这是中央给予香港的一个特殊照顾,在国际间作为一个地方政府不需要承担中央或者联邦政府的财政,香港是独有的一例,因此亦不符合国际标准。还有我们在一个国家里面,香港和内地是用不同的货币,不单币种不同,我们的货币发行制度跟内地都不同,这个亦不符合「国际标准」。

  有人说如果人大常委的决定不符合「国际标准」,就要占领中环。我在这里想读一读戴耀廷先生在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在香港报章公开发表的一篇文章,他当时的讲法说:行动,即「占领中环」行动,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方式,由示威者违法地、违法地长期、长期「占领中环」要道,以瘫痪香港的政经中心,迫使北京改变立场。这个是戴耀廷先生在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文章的写法。

  我应该跟大家讲,戴耀廷先生和其他发起长期「占领中环」,瘫痪政经中心这个运动的人,过去年半以来,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对我们根据《基本法》和人大决定落实好普选的作用,是有反效果的。对我们下去继续根据《基本法》和人大的决定来完成政改的工作,亦是无帮助的。因此,我希望在人大常委的决定出来后,全香港社会能够继续依据《基本法》和人大的决定,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表达大家的意见,使我们全香港能够一步一步达致普选的目标,使香港人,五百多万的合资格香港选民,包括合资格的「外国人」,拥有外国国籍的人,能够历史性第一次有权一人一票选出自己心目中适合的行政长官人选。多谢大家。

记者:梁生,刚才你说过的「国际标准」,即是泛民和戴耀廷都说得很清楚,其实他们就是要求一个没有不合理限制的选举,即是可以给香港人一个真正的选择。那你自己觉得如何看,就是戴耀廷都说明如果人大提出一个有过半数的提委会提名,又或者限制特首候选人数目,做不到给予香港人一个真正选择,他们就会占领,你觉不觉得这两个限制是否真的不能给予香港人一个真正的选择?

行政长官:我们都要具体看看《基本法》,一切都要回归到《基本法》。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的选举,我们的政改,一定要根据《基本法》。《基本法》是有一个提名委员会,提名后,普选产生行政长官的人选,所以在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制度,所以我们不需要说得太虚,什么「国际标准」,而是大家看看《基本法》是很清楚,没有说个别或者若干比例,或者人数的提名委员的意志,而是提名委员会的集体意志而产生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好吗?多谢大家。



2014年8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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