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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处举办防止船只排放黑烟讲座(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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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处人员今日(八月十四日)在港岛南区为本地船东、船长、船只经营者和公众人士举办讲座,简介船只排放黑烟的新法例要求。

  为加强管制船只排放黑烟,《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及《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的法例修订已於七月十八日刊宪,并在同日生效。

  海事处人员在讲座上提醒业界必须遵守新修订的法例规定,妥善保养船上的轮机及燃料系统,确保运作良好,防止船只排放超过浓度上限的黑烟。

  新修订的《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第51条订明,香港水域内的任何本地船只,均不得在任何一次持续三分钟或以上,排放与力高文图表上的2号阴暗色同等深色或较之更深色的黑烟。如有违反,有关船只的船东、其代理人及船长可各处罚款一万元,再犯则可各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至於远洋船只方面,根据新修订的《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50条,在香港水域内的任何船只均不得在任何一次持续三分钟或以上,排放与力高文图表上的2号阴暗色同等深色或较之更深色的黑烟。如有违反,有关船只的拥有人、其代理人及船长可各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再犯则可各处罚款五万元。

  为加强宣传和教育,海事处将会在其他地区举办讲座,同时会向航运业界人士和公众派发由海事处印制的微型力高文图表和宣传单张。市民如发现有船只怀疑排放过量黑烟,可致电海事处海港巡逻组指挥中心(二十四小时值班)2385 2791或2385 2792。

  市民可於各海事分处索取由海事处印制的微型力高文图表和宣传单张。



2014年8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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