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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总署回应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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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总署今日(八月七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就涉及位於元朗丈量约份第112约有关地段重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向该署提出的申请,无论是前业主或现时业主(地政总署助理署长(区域3)林嘉芬及其配偶)的申请,至今均未有作出批准,不存在先后以双重标准批核的问题。有关地段前业主的申请,因其后业权易手,元朗地政处不需继续处理该申请。而现时由地政总署新界行动组处理的重建申请仍在处理当中(新界行动组隶属助理处长/产业)。

  至於前业主及现时业主先后就相同地段提交的规划许可申请,地政总署的意见分别载於二○○九年和二○一四年乡郊及新界规划委员会(RNTPC)的主体文件中有关「土地行政」的部分。二○○九年的RNTPC文件编号A/YL-SK/148第8.1.1(c)段已指出该地段中「屋地」部分的发展参数,若日后未有证据显示该部分应受制於发展限制,元朗地政处未必采取载於一九三四年第364号公告的发展参数限制(即两层高及覆盖率66.6%),这是考虑到地契本身没有载列此等限制。

  同样,在二○一四年RNTPC文件编号A/YL-SK/201第8.1.1(b)段指出,有关申请地段的发展参数或许可至三层高及「屋地」部分100%覆盖率,但该文件第8.1.1(c)段亦同时表明拟议屋宇的发展规模仍有待署方决定。

  从上述两份文件所载可见,地政总署在向规划署就规划许可的申请所提的意见,均没有排除该地段「屋地」部分的发展可达100%覆盖率及重建三层高。换言之,本署就所涉地段在契约下可容许的发展规模向城规会提出的意见并没有冲突。本署在该两份文件中亦同时表示即使规划申请获通过,重建申请及规模仍需地政总署审批决定。

  至於林女士购买该地段一事,署方已收到投诉,指林女士可能违反了相关的公务员守则,并质疑署方未有妥善处理林女士作出的申报。本署会客观、公正地按既定机制跟进有关投诉。另外,尽管本署早前已向林女士发出了指示并作出内部安排,避免林女士参与任何涉及事涉土地的事宜,为免避嫌,署方会在短期内作出人事调动,以便林女士无需继续处理涉及元朗区的地政工作。



2014年8月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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