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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总署回应传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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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查询地政总署助理署长(区域3)(地政处总部)林嘉芬购买元朗土地事宜,地政总署发言人今日(八月六日)回应如下:
 
  「当局在公务员申报私人投资方面的政策,是既要保障公务员的私人投资和私隐权,也要维护公务员公正持平和向公众负责的原则,在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一般而言,只要有关投资不会与本身的职务产生利益冲突,公务员可作出私人投资。然而,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不得利用因其公职身分或从公务上获得或管有的机密或市场敏感资料,作出私人投资或相关活动,使自己或任何人获取利益。

  任职地政总署的公务员一般而言有权作私人投资,包括物业土地买卖,但必须遵守适用的申报要求及避免该等投资与所属公职有利益冲突。

  林女士根据适用於首长级公务员的申报要求,二○一二年四月於购买土地后七天内以书面向署方申报她及配偶以1,880万元购买了位於元朗丈量约份第112约的土地作自用及出租。林女士并於每两年提交的申报表格记录有关投资。鉴於林女士的申报,署方以书面向她发出指示,要求林女士避免参与任何涉及上述土地的政府行动或建议的讨论或决定。若林女士在履行其职责时遇到有与她的私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她须向其上司报告。

  根据上述指示及署方的安排,林女士没有亦不能处理她於二○一二年十月透过其代理向元朗地政处提交的重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请。该申请现由新界行动组处理,该组隶属另一位助理署长。日后当有关申请按机制提交元朗地政处作审批,署方会另行安排,确保不会由申请人的直接下属(即元朗地政专员)主持会议及作出决定。

  锦田南及八乡土地用途检讨由规划署进行,地政总署的角色主要是透过元朗地政处及铁路发展组提供意见。林女士购入的土地不在检讨的范围内,亦不涉及已批或拟议的收地计划。该幅土地的部分为可建屋地并非内部资料。根据现行安排,土地业权人及其代表可到该区地政处查阅地籍,俗称『A』簿。在林女士购入土地时,该等资料已载於前业主二○○九年的规划申请,有关文件可供公众参阅。目前未有证据显示林女士有利用内部资料进行是项买卖。

  本署明白,即使同事符合了有关的申报要求而部门亦作出了跟进安排,有关的投资可能仍然引起公众疑虑,本署会检视有否需要优化部门目前的申报机制,包括如何避免观感上可能引起疑虑的情况。

  对於提交本署审批的申请,本署均会不偏不倚、秉公办理。即使林女士的规划申请获城规会批准,她仍然需要获得地政总署批准其重建申请。本署在审议重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请时,会审视有关资料才决定是否批准及可容许的重建规模。」



2014年8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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