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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服监禁刑罚人士丧失成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其他相关事宜公众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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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发表《未服监禁刑罚人士丧失成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其他相关事宜谘询文件》(《谘询文件》),以搜集公众的意见。

  政府发言人说:「原讼法庭于二○一二年六月的一项裁决,指出《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9(1)(b)条与《基本法》第二十六条及三十九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21条有抵触。因应这项裁决,政府承诺会就未服监禁刑罚人士参加立法会选举的资格进行检讨,在适当时候就此及其他相关事宜谘询公众,及如有需要,建议对相关的选举法例作出适当修订。」

  政府已进行检讨,并于《谘询文件》载述其考虑因素及建议。

  发言人说:「政府初步建议就获准保释等候上诉的人士而言,不论上诉案件来自任何等级的法庭,亦不论上诉至任何等级的法庭,只要该人士仍然获准保释,并且没有受到《立法会条例》第39条的其他规定所限制,则容许该人士在立法会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立法会议员,直至上诉获得处置为止。另一方面,政府建议不论逃犯是否正等候上诉判决,均丧失在立法会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发言人补充说:「政府亦认为有需要藉此机会澄清若干类人士的资格。另外,政府建议相应修订《区议会条例》(第547章)及《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关于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资格的条文。」

  政府会在考虑搜集所得的意见后决定下一步工作。

  《谘询文件》可于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索取,或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网页下载(网址:www.cmab.gov.hk)。市民可在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或以前透过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递交意见。详情如下:

地址: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
   政府总部(东翼)12字楼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传真号码:2840 1976

电邮地址:disqualification_consultation@cmab.gov.hk



2014年7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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