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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提醒岚山第I期的准买家不要轻率放弃参观拟购买的住宅物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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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销售监管局)今日(七月十七日)提醒岚山第I期的准买家,不要轻率放弃参观拟购买的住宅物业的权利。

  销售监管局发言人说:「岚山第I期属该发展项目已落成的期数,该期数於本年三月十日取得占用许可证,准买家在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前,应参观其打算购买的住宅物业或相若住宅物业,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根据《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条例),卖方在出售已落成一手住宅物业予某人士之前,必须开放该人士拟购买的该住宅物业供该人士参观。如卖方认为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开放该住宅物业供该人士参观,须开放在该期数内的相若住宅物业供该人士参观。如卖方认为开放在该期数内的相若住宅物业供该人士参观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而该人士以书面同意卖方无须开放相若住宅物业供他参观,卖方才无须这样做。

  销售监管局察觉到,岚山第I期的卖方在本年七月十七日发出有关要约出售岚山第I期当中260个一手住宅物业的载有销售安排的文件中,要求所有在本年七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已递交「购楼意向登记」的登记人(登记人),在该批一手住宅物业的出售首日,向卖方递交已签署的「无参观同意书」,方享有抽签资格。

  销售监管局认为,上述安排,显示岚山第I期的卖方根本没有打算尽任何努力,向任何拟购买该260个一手住宅物业的准买家开放他们拟购买的该住宅物业或相若住宅物业供他们参观,否则不会一刀切要求所有登记人向卖方递交已签署的「无参观同意书」,作为换取抽签资格的条件。

  销售监管局认为,上述安排严重违背条例规定卖方在出售已落成一手住宅物业与某人士之前,必须开放该人士拟购买的该住宅物业供该人士参观的精神,并严重损害准买家的利益。

  销售监管局已去信该卖方,要求该卖方向销售监管局解释为何该卖方认为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开放该260个已落成的住宅物业供准买家参观,以及为何该卖方认为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开放该数期内任何其他已落成的住宅物业,作为相若住宅物业供准买家参观。

  根据条例,卖方违反条例中有关参观已落成发展项目或期数中的物业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万元。

  据销售监管局了解,岚山第I期的卖方会开放岚山第I期的示范单位供准买家参观。销售监管局强调,就要约出售已落成一手住宅物业而言,卖方不能因为开放了示范单位供准买家参观,而不向准买方开放其拟购买的住宅物业或相若的住宅物业供准买方参观。

  销售监管局提醒准买家,条例并没有禁止卖方就推售已落成一手住宅物业提供示范单位供公众及准买家参观。不过,已落成一手住宅物业的示范单位并不受条例对示范单位的要求的规管。



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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