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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署根据《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豁免使用欧盟五期石油气暨汽油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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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今日(七月十七日)公布,在香港准备作首次登记的石油气暨汽油的士,将可获得豁免该等车辆只使用汽油或石油气的要求。

  石油气暨汽油的士必须符合《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第311J章)(《规例》)订明的现行法定的石油气和汽油的士排放标准(现时为欧盟五期或同等标准),方可获得豁免资格,同时并须符合该等车辆在香港作首次登记的所有相关要求,包括气体安全,噪音和宜於道路上使用等的其他法律规定。

  环保署发言人表示:「的士制造商已研发出新一代汽油和石油气共用的士,而这类石油气暨汽油的士亦可达致现时汽油和石油气的士的法定排放标准。容许这些新研发的车辆在香港行驶,既可以为的士业界带来更多选择,又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现时,石油气暨汽油车辆也有在欧盟,日本和韩国等不同地方使用。」

  《规例》第10条订明的士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须经构造以只使用无铅汽油或石油气操作,但两种燃料并不可以共用。然而,环境保护署署长可根据该《规例》第3条,基於公众利益理由而予以豁免。



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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