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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洗黑钱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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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五十岁内地男子今日(七月十四日)在区域法院因洗黑钱罪名被判监禁四十六个月。
 
  案情透露,警方于二○一三年九月接获一海外公司报案,指收到一名声称为其子公司职员的电话及电邮,并把约六十五万欧元汇入一香港银行户口。

  商业罪案调查科经深入调后查,发现被告于同年五月透过秘书公司在香港开设一间公司,其后并从内地到港,在银行开立该公司户口。该户口于同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处理共约港币五亿一千三百万的怀疑犯罪得益,包括上述案件的犯罪得益。

  警方于同年十月拘捕被告,并落案控以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被告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入狱。
 
  警方重申洗黑钱乃严重罪行,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项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犯罪得益而处理该财产,即干犯洗黑钱罪;一旦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入狱十四年及罚款港币五百万元。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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