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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合并辩论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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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第9、10、13、16及24条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反对涂谨申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以豁免近亲之间转让非住宅物业的交易。

  我们尊重涂议员的意见,但我认为涂议员的修正案跟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目标并不一致。正如我刚才提及,今次的需求管理措施是建基於一:我们看到楼市升温;二:炽热情况由楼市转移到非住宅市场。故此,我们的需求管理措施同时适用於住宅和非住宅市场。我们采用的工具,即双倍从价印花税的措施,是建基於现有从价印花税制度之上,使有关措施同时适用於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从而达致为整体物业市场降温的效果。政策的原意是,双倍从价印花税适用整个市场,不论是住宅和非住宅。今日的讨论,议员就需求管理措施是否需要延伸至非住宅提出很多意见,我尊重大家在这方面的意见。我们的评估是需要有力及一致性的政策,将整体物业市场降温。虽然如此,我们亦有一个清楚的目标,政府要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这是我们的政策目标。《条例草案》特别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住宅物业交易提供豁免,条件是他们在购买住宅物业时,并非香港其他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购买物业时可享有此豁免。推而广之,我们希望尽可能在双倍印花税制度之下,照顾近亲之间的实际置居需要,因而为他们的住宅物业交易提供豁免。

  在非住宅物业市场,我们并不认为存有上述置居需要的特殊政策考量,因此,我们认为无需要为近亲之间的非住宅物业交易提供豁免,以免削弱措施的完整性。

  同样地,过去我们为住宅物业交易在若干情况下提名或增删近亲名字时,豁免缴付从价印花税,亦是出於住宅物业的本质与住屋需要的考量。我们并不认为有关考量适用於非住宅物业的情况。

  回应议员的提问,整体来说,双倍从价印花税本身的适用范围是全面性的。因我们有政策考虑,住宅需要是要照顾的,在这方面有豁免。因此,议员指出为何在住宅方面有豁免,而非住宅物业则没有豁免,我想解释这是我们的考虑。

  另外,回答刚才有议员提出有关遗产继承的问题,包括梁国雄议员、陈志全议员、田北俊议员均有提及。根据现时的安排,某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的转让,如有关物业关乎已离世人士的产业,可获豁免从价印花税,即不单是新加的从价印花税,(现时)从价印花税如因遗产的继承便可获得豁免。

  今次议案审议期间,已进行了多次议案委员会会议,政府和议员就《条例草案》各方面的问题,已多次坦承及详尽地跟进,很多议员的意见其实我们亦有作考虑。今次政府主动提出了一些修正案,是考虑了议员的意见,在认为与我们原先的政策没有矛盾下,接受了意见。我们一向与涂谨申议员及其他个别议员,在有关问题上进行了很多讨论,并不存在政府「一言堂」或「要做便做」。

  我想解释作出修订的立场及考虑,基於上述原因,我希望各位否决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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