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合并辩论修正案的发言全文(五)(只有中文)
******************************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新订第3A条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我的第四项修正案,以加入新订的第3A条,目的是加入建议的第15A条,合并有关未按从价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仍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被接纳为证据的条文。

  有关的修订是为回应香港律师会的意见,以及秉承买家印花税制度下的安排,如买家未有缴付从价印花税,不应影响无辜的一方於法律程序中提呈有关文件作证据的权利。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容许并未加盖适当从价印花税印花的文书,如由并非为购买人的人士提交,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被法庭收取为证据。这做法与不应影响无辜的一方於法律程序中提呈有关文件的权利的政策原意一致。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09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