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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合并辩论修正案的发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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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第1 、8 、9、10、13、14、16、18、22、23及24条的修正案的第二次发言全文∶

主席:

  我想回应政府今次在《条例草案》里不再使用「先订立、后审议」安排的考虑。在推行买家印花税时,政府提出「先订立、后审议」,当然这是建基于希望给予市场一个明确信息,当政府需要做调整时,能以有效、快捷的方法去做政策调整。在买家印花税的审视期间,立法会有很多强烈的意见,认为这样不妥,当时政府承诺就着买家印花税的修改,如果「减辣」,就会用「先订立、后审议」的模式;如果「加辣」,就用条例草案的形式让立法会审议。这项安排是因应社会的意见,亦没有减低调整政策的成效。

  这次推行二零一三年印花税时,我们考虑到如何回应当时社会上就着政府如何调整税率的意见,亦参详过买家印花税的安排,是否可以做到「混合模式」,即如果「减辣」,就用「先订立、后审议」;如果「加辣」,就用条例草案的模式。我们看到二零一三年的法案,因为从价印花税相对复杂,它不是一个买家印花税的税项,而是整个税表有不同的税阶、不同的数字,不同物业有不同税,在如此大的税表里,何以定为「加辣」?何以定为「减辣」呢?这在政策和实际操作方面都很难做到,所以尽管考虑可否沿用二零一二年的安排以回应立法会的意见,我们觉得在这如此复杂的法例里是做不到的。通过法案委员会的讨论,我们认为应该以大局为重,在求同存异的情况下,撤回「先订立、后审议」的提议,将来我们会采用条例草案的模式,虽然比以前可能有时间差异,但我们以后会尽力跟立法会合作,尽量有效调整政策。

  另外,想回应涂谨申议员就扩阔近亲之间住宅物业交易的豁免安排的意见,现时条例草案建议近亲之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不论他们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他们在购买或转让该物业当日是否香港任何其他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均只须按旧有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缴税。条例草案的豁免安排已经相当全面,乃秉承现行的额外印花税和买家印花税制度。有关豁免安排,采用相同的原则,即涉及有血缘关系或有半血缘关系、有夫妇关系或有领养或继养关系的人的住宅物业交易,均可获得豁免。政府不赞同就双倍从价印花税制度下就近亲之间的物业买卖或转让另设不同的豁免安排。

  我发言完毕。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3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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