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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2014年船舶法例(排烟管制)(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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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昨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动议恢复二读《2014年船舶法例(排烟管制)(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2014年船舶法例(排烟管制)(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在主席陈家洛议员的领导下,就《2014年船舶法例(排烟管制)(修订)条例草案》作了非常全面的审议,在审议过程中亦举行了公听会,令到我们今天有机会恢复二读辩论。

  在刚才的辩论中,听到多位议员的发言,就各方面的议题,特别是包括执法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我们都会跟进。

  今次这《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加强海事处管制船只排放过量黑烟,建议引用力高文图表作为海事处执法的一个比较客观的准则,并在法例内订明,香港水域内的任何船只,均不得连续排放与力高文图表上2号阴暗色同等深色或较之深色的黑烟达三分钟或以上。其实这要求在去年审计署署长(发表)一个报告后,本会的政府帐目委员会考虑审计署署长的意见,亦作出这样要求,希望我们尽快提出相关的立法。

  我很高兴这草案得到法案委员会的一致支持,虽然刚才数位议员补充了很多意见。

  陈家洛议员提到收到有团体提出,问为何不可以一方面保留现有条例中,有关於滋扰作为执法的基础,又同时加入力高文图表呢?的确,有现时的法例中,是用「滋扰」的概念,但正正因为过去在具体的执法经验发觉,用「滋扰」很多时不能有很清晰的准则,以及在举证方面有相当的困难,所以我们建议不用「滋扰」的概念,而改用一个相对比较客观的准则,就是力高文图表。

  力高文图表在国际上来说,如果有一些港口真的用某种可以量度的标准的话,都是用力高文图表,包括英国的港口和美国一些港口,包括加州、纽约市等的港口,都是用力高文图表。

  何秀兰议员提到这图表历史悠久,当然历史悠久不代表不可以使用,但我们都要接受,因为最终这都是一个图表,当中有四类不同的深浅浓度,方便量度。现在我们建议力高文图表中的第二等阴暗色,在具体目测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受到眼睛的影响。怎样也好,在举证上,相对於现行的条例用「滋扰」来说,我们相信是比较有效果。

  如果我们一方面保留「滋扰」,而这个「滋扰」是没有很清晰的定义,是比较主观的判断,同时在法例中又加上力高文图表,可能会令到航运业界在所谓守法方面、遵从方面,会比较无所适从。所以从清晰的执法定义来说,我们认为用力高文图表是比较可取。

  还有在目前来说,自2005年起,海事处在审批本地船只每年,或者每两年一次申请签发或续领验船证明书时,其实已经采用力高文图表同一个标准,即是2号阴暗色,所以可以这么说,业界不是由零开始,他们都知道力高文图表第2号阴暗色是代表什么。同时根据《空气污染管制(烟雾)规例》(第311C章)有关禁止烟鸚及陆上装置排放烟雾的条文,亦是以力高文图表作为执法的单一标准,所以我们觉得这个图表尽管未必是十全十美,但从执法角度、从国际上一个已经认可的标准的角度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

  若《条例草案》今天得到三读通过,海事处会随即展开宣传教育工作,向航运业界人士和公众派发力高文图表,很抱歉在法案委员会讨论时,政府方面的同事曾经担心存在版权问题,这个已澄清了,很多谢刚才陈家洛议员指出这点,当然我们以后处理这些问题,我们的同事会加倍审慎。除派发力高文图表之外,亦会派发相关的宣传单张,提醒业界必须遵守法例规定,不可让船只排出超过浓度上限的烟雾。同时海事处亦打算加强教导公众辨识可能违法的船只,以便向海事处作出举报。目前海事处已联络南区民政事务处,计划於八月份率先在南区举行两场讲座,分别向船东、船长和船只经营者,以及公众人士简介新的法例要求。之后也会在其他地区举办类似讲座。

  有数位议员关心执法的问题,就《条例草案》来说,在执法方面,海事处人员已完成使用力高文图表的训练,熟习利用力高文图表以评估船只排放黑烟的程度。正如我刚才所说,目前在一些验船证明书的续领或首次发出证明书的过程中,已经用力高文图表。海事处会继续於每年采取特别行动,针对船只排放黑烟的问题,对海面上不同种类和大小的船只随机进行目测,并会视乎船只所排放烟雾的浓度和时间,向有关船只负责人发出劝喻信、警告、甚至提出检控。在过去自2007年起海事处所进行的目测结果显示,排放可见烟雾的船只数目已由2007年的40.8%大大降至2013年的1.4%,反映船只排放黑烟的情况已大有改善。纵然如此,我们仍然觉得需要加紧执法力度,亦要加强不论是业界或一般公众人士对船泊排放黑烟的意识和关注。海事处会继续维持执法力度,并会因应需要加强力度,亦会跟进市民提出的投诉和作出调查。我相信我们的社会、好像刚才多位议员所说,对空气的质素就对我们周遭环境的质素是越来越关注,所以我相信除了海事处执法外,市民亦可以加入作出监察,有需要时向海事处提出举报。现时的力高文图表,我们在派发方面会是这样的一张咭,一般市民也可以用。

  在罚则方面,《条例草案》建议大幅提升(非)本地船只触犯排放黑烟罪行的罚款,初犯的最高罚款由现时的10,000元提高至25,000元,而再犯的最高罚款则由现时的20,000元提高至50,000元。我刚才所说的罚款是指非本地船只,这增幅是颇突出的,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解释,为何对非本地船只作这样的增幅?因为要反映这些船只、多数是远洋船只有较大的引擎,因此若引擎维修不当,会较本地船只造成更多的黑烟排放,故需加强罚则。至於本地船只,由於操作规模较少,我们认为现时的最高罚款,即初犯为10,000元,再犯为25,000元,应该有足够阻吓力。但当然我们不能够放松警觉,我们会继续留意实际情况,有需要时必定会进行检讨。而且由於船东、船东代理和船长均有责任确保船只获得适当维修保养和运作良好,因此若有任何船只违反排放黑烟的规定,上述提及不同位置的人士均有机会被检控。

  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海事处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向全球22个主要港口当局查询他们如何量度和管制船只排放黑烟。我们向22个港口当局提出查询,但不是所有都回覆,从所得的回覆和海事处掌握的资料,我们了解有些港口没有用评估标准,有些有规例规定采用一些评估标准,而所用的标准都是采用力高文图表,好像我刚才提及英国的港口和美国一些港口。目测也好,或用图片,当然不是十全十美,不过我们觉得从目前执法的工作来说,应该是大有帮助。

  最后我想回应刚才有多位议员提到我们不应只集中看力高文图表,应该更阔地看如何能够维持提升香港空气的质素。我非常同意这个角度,事实上我们知道单靠力高文图表去针对船泊排放黑烟,不是所谓「治本」的方法,这个是阻吓的方法,最终一定要针对源头进行管制。香港跟其他国际间的港口一样,希望尽量在这方面做多些。目前我们希望尽量要求船只采用清洁燃料,就此,环保署在今年四月已实施新规例,把香港境内供应的船用轻柴油含硫量上限由0.5%全面收紧至0.05%。此外,环保署打算进一步把远洋船泊岸转油列为法定要求,即是规定所有远洋船在香港水域靠泊时必须转用含硫量不超过0.5%的燃料,现正草拟法例,若得到本会支持,希望能在明年内生效。

  刚才何秀兰议员提到岸电设施的问题,她特别针对在启德邮轮码头、海运码头,其实也包括在货柜码头安装岸上供电设施。环保署方面向我们表示,就启德邮轮码头安装岸电设施,政府於去年十一月开始进行技术可行性研究,会於短期内完成。待研究完成,政府会参考研究结果制订进一步计划。至於在海运码头及货柜码头安装岸电设施的建议,环保署表示,已经与相关营运商商讨,考虑如何提供岸电设施,同样会考虑可行性,希望能尽快有进一步结果。

  主席,落实《条例草案》的建议,将有助海事处更有效地进行执法,打击船舶违法排放过量黑烟,以改善香港整体的空气质素。

  我谨此动议恢复二读《2014年船舶法例(排烟管制)(修订)条例草案》,并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2014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0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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