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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2014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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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4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4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条例》)作出修订,加重与非法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相关的罪行的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

  土地是香港稀少及珍贵的资源,政府须确保土地用途得到妥善管控。现时《条例》第II部的条文就非法使用土地订立了相关罪行和相应罚则,当局根据《条例》采取土地管制行动,是现行土地执管制度的重要元素。该等罚则须配合社会发展情况,维持足够阻吓力,以防止相关罪行。

  现行《条例》第6条订明有关非法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罪行和罚则,以及当局的执法权力。第6(4)条所述的罚则水平,即最高罚款1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自《条例》於一九七二年制定以来从未作出调整。现行罚款额显然未能相应地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亦未能对有关罪行的初犯者及再犯者发挥应有的惩罚及阻吓作用。审计署及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在二○一二年的报告书中亦促请政府修订法例以调高相关罚则,并考虑引入每日违例罚款的制度,以加强阻吓作用。至於《条例》第6(4A)条下有关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构筑物及第7(4)条有关不合法将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石头移走这两项罪行的罚则,亦见类似情况。

  经考虑上述各点,政府建议提高《条例》下对相关罪行的罚则水平,并就不合法占用未批租土地罪行引入每日违例罚款制度。在拟定《条例》修订建议时,我们参考了其他法例中性质相近的罚则条文,当中包括《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根据修订法例建议,其中就不合法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罪行而言,即第6(4)条,首次定罪的最高罚款额为50万元加罪行持续期间每日5万元,而其后每次定罪的最高罚款额为100万元加罪行持续期间每日10万元。另外两项相关罪行,即第6(4A)及7(4)条所述有关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构筑物及不合法将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石头移走,政府亦提议相应地提高其罚则水平。此外,政府建议明确订明法庭有权力在当局作出申请时,或由法庭主动向被定罪的人作出命令,要求该人向当局支付有关费用。

  我们相信透过修订法例加重罚则,可向公众传递一个清楚的信息,显示政府决心打击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行为。

  我们已在六月二十六日发送给立法会的参考资料摘要中详述有关的建议修订。此前,我们亦於四月二十二日就有关修订法例建议谘询发展事务委员会。委员普遍同意加重针对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罪行的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

  主席,政府十分重视对非法占用政府土地采取有效执法。除了透过建议修订《条例》以加重罚则外,地政总署亦正研究加强其执法行动的相关措施。我希望藉此机会提醒公众人士不应参与任何非法占用政府土地、非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构筑物,以及非法将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石头移走的行为。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加重与非法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相关罪行的罚则,以加强针对相关罪行的阻吓作用。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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