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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处理市民辱骂行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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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警方於本年三月十七日向警务人员发出《处理市民辱骂行为的指引》(《指引》)。《指引》适用於警务人员执行日常职务,例如处理市民求助个案、截停搜查、交通执法等事宜期间,但不适用於他们处理公众活动期间。当局在解释制订《指引》的背景时指出,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个别人士以辱骂、无礼或不合作态度对待,阻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或使其蒙羞,而《指引》可协助警务人员有效地处理上述情况及统一警队内处理相类情况的原则和手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警方表示,在某些情况下,如作出辱骂行为的人已干犯或即将干犯罪行,警务人员可能需要采取执法行动,有关的执法行动是否指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抗拒或阻碍公职人员或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作出的拘捕及检控行动;

(二)警方有否研究在什么情况下,市民以辱骂、无礼或不合作态度对待警务人员,会阻碍他们执行职务;如有,结果为何;及

(三)警方在制订指引前,有否研究个别警务人员因被市民辱骂而使其蒙羞,会如何影响警队的形象;如有,结果为何;有否设立量化的指标,评估警队形象对警务人员执法效率的影响;如有,详情为何;鉴於去年八月,旺角西洋菜南街曾发生有市民质疑警方执法行动的事件,《指引》是否适用於处理类似的情况?

答覆:

主席:

  警务人员一直以专业的态度依法执行职务,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法纪和香港的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应受到市民的尊重。但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个别人士以辱骂、无礼或不合作态度对待,阻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为了协助警务人员有效地处理上述情况及统一警队内处理相类情况的原则和手法,警队已向警务人员发出处理市民辱骂行为内部指引,以协助前线警务人员於处理有关事件时,以专业的态度及持平和有效的沟通技巧来应对有关情况,确保人员为市民提供专业和优质的服务。

  就黄毓民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警务人员会就每宗个案的情况,作出专业判断,并按当事人的行为和举报/投诉的性质予以适当的处理及回应。指引提醒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面对市民辱骂或不合作态度,须保持克制和忍耐。如情况许可,人员应缓和场面,并注意本身的说话及身体语言,避免令情况恶化。

  在现行的法律下,对警务人员作出辱骂行为,并不构成罪行。如当事人在作出辱骂行为的同时,没有干犯或不大可能干犯罪行,亦再没有需要警务人员就事情作跟进处理,警务人员完成现场工作,及确保已采取一切合理行动,并解释警队行动理由后,会离开现场及恢复他本来在进行的工作,例如巡逻。

  在某些情况下,如当事人已干犯或即将干犯罪行,警务人员可能需要采取执法行动。人员可在适当时候向有关人士发出劝喻或警告。如果有关人士继续其行为,而该行为可能构成罪行,人员可考虑采取适当的行动。因应有关人士已干犯的罪行,警务人员亦可视乎情况根据相关法例采取拘捕行动。

  如警务人员合理地相信有罪行发生,才会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警方就有关个案作出检控时,须向法庭提出足够证据,并在有需要时征询律政司的意见。这与警方在其他情况下采取执法行动无异。

(三)有关指引以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当中并不牵涉任何新的罪行。指引主要是协助警务人员执行日常职务,例如处理市民求助个案、截停搜查、交通执法等事件。指引并不适用於警队处理公众活动,因为公众活动性质独特,警方会为有关活动规划应变方案及整体策略,涉及复杂的考虑元素(例如地点、路线、参与人数、活动安排、活动性质、交通情况及现场人手等),人员会根据有关程序处理。公众活动的处理涉及考虑上述多种因素、现场情况及发生个案的性质,需要由现场指挥官判断合适的应变措施及相关行动。

  警方明白得到市民的支持和合作,是警务人员有效地执行职务的关键。警队为人员提供处理市民辱骂行为的指引,显示了警队致力提升人员专业能力的决心,亦同时确保警队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警队会继续致力以专业态度服务市民。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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