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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出让自资部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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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建源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上月二十六日有报章报道,香港城市大学(城大)计划出让该校在二○○四年成立、提供自资副学士课程的香港城市大学专上学院(城专),并正与两名潜在买家接洽。鉴於城大是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资助院校)之一,而大部分其他资助院校有类似的自资部门,因此受转让计划影响者不单是城专现时的近7 000名学生及200名教职员,还有日后报读该等自资部门提供的课程的学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在上述报章报道前,是否知悉城大出让城专的计划;若然,该计划的详情为何;若不知悉,原因为何;当局有何措施跟进该计划;

(二)是否知悉,城大有没有就出让城专的计划进行公众谘询;

(三)鉴於当局分别在二○○二年和二○○五年透过「为专上教育机构提供开办课程贷款计划」向城大提供约4,500万元和6亿元的免息贷款,资助它租赁和翻新位於九龙湾的商业楼宇和兴建位於九龙塘校园内的大楼作为城专的校舍,当局在批出该等贷款时有否就城专的管理和营运,以及有关校舍的使用权和用途施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当局在城大还清贷款后,在监管第(三)项提及的新建校舍的用途上有何角色;有否研究,在城大完成出让城专后,该校舍的拥有权应归谁,以及该校舍的用途由谁决定;

(五)有否研究城大从出让城专所得资金归谁所有;

(六)当局有何措施确保转让后的城专所开办的课程有高质素,以及确保城专的教职员和学生的权益不会因转让而受损;

(七)资助院校成立自资部门的审批程序为何;现时有哪些自资部门已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当局如何监管该等自资部门的管理和营运事宜;资助院校须否就出让辖下自资部门向当局提出申请;若须申请,审批程序为何、如何监管转让的过程,以及当局在批准申请时会否就买方日后管理和营运有关自资部门的事宜施加条款;及

(八)现时有何规定和程序,处理资助院校已转让的自资部门在转让前所开办的课程、颁授的学术资格及订立的雇佣合约的有关事宜?

答覆:

主席:

  香港的专上院校在学术发展及行政管理上享有高度自主权,而政府的政策是支持公帑资助及自资专上教育界别相辅相成的发展。

(一)、(二)、(五)、(六)、(七)及(八)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八所院校是独立的法定组织,根据各自的条例成立,各自设有校董会作为最高管治机构,在学术发展及行政管理上拥有高度自主权。与此同时,每所院校应以学生和公众利益为依归,并为本身的决定负责。

  一般而言,教资会资助院校可自行决定成立自资部门以及其未来发展,无须由教育局审批。不过,院校应确保自资活动不会偏离院校本身的核心工作,在资源运用上与公帑资助课程完全分开,而对於涉及员工和学生的安排,应有充分的谘询和良好沟通。

  在教资会资助院校中,现时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自资部门包括香港城市大学(城大)专上学院、香港教育学院持续专业教育学院有限公司、香港理工大学的专业及持续教育学院有限公司、香港专上学院及香港网上学府有限公司,以及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

  城大曾向教育局表达有关其辖下开办自资课程的城大专上学院未来发展的初步构思,但仍未作出任何决定。考虑到有关发展对员工和学生可能带来的影响,教育局曾向城大清楚表示任何安排应顾及现有学生和员工的利益,以及课程的质素和认可。

(三)及(四)政府曾於二○○五年向城大批出一笔为数5亿9,950万元的贷款,以供兴建城大专上学院的校舍,提供自资开办的专上课程。政府与城大於二○○七年签订贷款协议,订明有关校舍的用途。城大於二○○九年开始偿还贷款,并於二○一三年全数清还贷款,贷款协议亦随之解除。虽然如此,教育局当时有强烈建议城大在有关校舍的使用上应顾及城大专上学院学生的利益。该校舍所在的土地是由政府以私人协约方式批予城大,城大须根据有关批地规约使用该校舍。

  另外,政府曾於二○○二年向城大批出另一笔为数4,475万6千元的贷款,以供租赁及翻新位於九龙湾的商业楼宇作城大专上学院校舍之用,城大亦已於二○一三年全数清还该笔贷款。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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