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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收费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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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现时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的净资产值估计高达5,500亿元,而本年强积金成分基金的平均基金开支比率高达1.69%。以此推算,强积金受托人及基金经理每年收取的费用高达92亿元。有关报道引用例子说明一名雇员与雇主每月向强积金计划供款四十年,基金管理费竟高至占该雇员的累积收益的39%至52%。报道又指出,目前强积金市场四个受托人合共的市占率高达70%,形成半垄断局面,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推动降低强积金基金管理费成效不彰的主要原因。市民对「强积金半自由行」(即「雇员自选安排」)反应冷淡,亦与受托人拒绝提高效率及征收额外收费有关。此外,有市民反映,积金局一方面要求受托人下调基金管理费以减少强积金的开支,但另一方面却花公帑租用租金高昂的写字楼及聘用众多高薪厚职的员工。关於减少强积金基金及积金局的开支,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有何政策解决强积金受托人半垄断市场的问题,以促使受托人及基金经理下调基金管理费和提高效率;

(二) 鉴於有市民指出,强积金基金公司表现欠理想,其收取之基金管理费蚕食雇员供款,而某些强积金计划经扣除管理费后,回报率出现负数,当局会否研究修订有关法例,容许供款者将不少於法例规定的每月供款,不经受托人直接投资於管理费较低的指数基金(例如盈富基金),从而减低雇员须支付的基金开支;如会研究,细则为何及需时多久;如否,原因为何;

(三) 当局有否覆核涉嫌与国际金融中心(国金)大业主有利益馟胨的前政务司司长当年续租国金作为积金局办公室的决定是否恰当;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 是否知悉,现时积金局租用环球贸易广场的租赁期及每月租金开支为何;积金局有何实际需要租用甲级商厦作其办公室;积金局会否把办事处迁往租金较低的写字楼,以减省开支;

(五) 鉴於有报道指出,积金局聘用了近700名雇员(他们的平均年薪为40万元,而五名最高级的行政人员每人的年薪逾300万元),又共租用了四个办公室,却表示基於成效理由不会营运其建议推出的「核心基金」(即作为所有强积金计划的划一及低收费预设基金),当局有否评估积金局的薪酬及租金开支是否物有所值;会否要求审计署对积金局进行衡工量值审计,以确保该局没有滥用公帑;如会,将何时提出要求;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 鉴於有意见认为现行强积金制度不合理,因为这个由有「桥王」之称的前积金局行政总监提出的制度,只「保证银行及基金公司赚钱」,但「不能逼使连续十年输钱的基金降低收费」,以及无法保障雇员利益,而有学者建议政府应趁引入「核心基金」的机会,要求强积金受托人提供保证回报率为每年最少4%至5%的基金供雇员选择,否则雇员可转换受托人,或由政府提供保证回报率为每年4%至5%的「核心基金」,亦有学者建议政府将上述改革强积金建议连同香港大学荣誉教授向政府提交的全民退休保障计划研究报告一并谘询公众,政府会否认真研究及尽快落实该等建议,以改革强积金制度?

答覆:

主席:

(一) 现时,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下的十五名核准受托人,共提供四十一个计划。雇主可从这些计划中作选择,就其雇员作强积金供款。此外,计划成员可根据「雇员自选安排」把其供款帐户内由雇员强积金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转移至这四十一个强积金计划中的任何计划;计划成员亦可把其个人帐户内的全部累算权益,自行转移至任何强积金计划。过去多年,政府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采取了多项措施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包括(i)於二零零七年引入「基金开支比率」作为比较强积金成分基金的费用及收费的统一工具,并连同有关各个基金的回报及服务的资料,一同载列於积金局网站,以方便计划成员作比较;(ii)於二零一二年在积金局网站载列低收费基金列表;以及(iii)於二零一二年推行「雇员自选安排」。

  在二零零七年七月至二零一四年五月期间,以「基金开支比率」反映的强积金费用及收费,由2.1%下降至1.69%,减幅约为20%。展望未来,我们会进行一些重大改革,冀能促使强积金收费出现较显著的减幅。具体而言,我们现正就建议的「核心基金」谘询公众。建议的「核心基金」将设有收费管控,并预期可以起指标作用,有助加强竞争,进一步推动收费下调(见问题第(六)部分的答覆)。同时,积金局亦已就实施强积金全自由行展开研究。

(二) 强积金制度是一个强制性、由私营机构管理的界定供款退休金制度,符合世界银行倡议的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协助就业人士累积退休储蓄。制度具备的重点包括向雇主收取其就雇员所作出的供款,以及就业人士为自己作出的强积金供款,并把这些供款保存在制度内,直至有关计划成员年届六十五岁。在这大前提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强积金条例》)订定了一个核准强积金受托人的制度,并赋予他们按照法例规定,处理强积金供款的收取、投资以及提取等不可或缺的责任。

  至於提供投资於指数基金的途径方面,积金局近年已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强积金计划采用指数基金。现时,强积金制度下共有二十五个指数基金,当中包括十个直接投资於盈富基金的指数基金。此外,建议的「核心基金」(详见问题第(六)部分的答覆)将采用被动式、以指数为本的投资策略,藉以为强积金计划成员提供更多紧贴指数的低收费基金以作选择。

(三) 由於问题所指的事宜已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我们现时不宜作出评论,以免影响诉讼的进行。

(四)及(五) 积金局是根据《强积金条例》成立的法定组织。《强积金条例》已订定一系列制衡措施,确保积金局在履行其法定职能时,向公众负责和公开透明。这些措施包括由行政长官委任积金局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而其中一名非执行董事同时担任积金局主席。此外,积金局成立了行政事务委员会,并由一名非执行董事出任主席,专责审议人力资源及总务事宜,包括执行董事的委任、人力需求计划、薪酬福利事宜,以及办公室选址安排。行政事务委员会在审议这些事宜时,会详细考虑积金局的运作需要、当前市场的薪酬及租金水平,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然后向积金局董事会全体成员作出适当的建议。根据《强积金条例》的规定,积金局执行董事的委任及其聘用条款,均须获得行政长官核准,而积金局的财政预算则须获得财政司司长核准。此外,积金局编印周年报告,当中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加强其运作的透明度。

  有关租金开支方面的具体资料,因应运作上的需要和便利为蒥民提供服务,积金局的四个办事处现时分别设於西九龙、中环、观塘及葵芳。在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积金局就办公室租赁有关的开支(包括租金、差饷及地租、管理费、电费等)约为6,500万元,约占积金局该年总开支的13.6%。

  政府及积金局明白必须善用公帑和控制开支。在二零一四至一五年度,积金局的员工数目已较上年度减少4%。此外,积金局现正检讨办公室选址策略,包括各办事处所处的地点。

(六) 正如上文第(二)部分的答覆所述,强积金制度符合世界银行倡议的多根支柱模式,设计是透过协助就业人口为自己的退休生活作储蓄,令公共资源能继续集中协助有需要人士。政府联同积金局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就「核心基金」建议展开谘询,作为一项完善强积金制度的重大改革措施。根据这项建议,所有强积金计划成员将可投资於一个划一的投资产品,而该产品的收费上限为0.75%及其设计须符合退休储蓄整体目标。由於退休储蓄的投资一般为期约四十年,期间经历多个市场周期,由受托人提供保证回报的做法并不可行。就此,建议的「核心基金」将平衡风险与回报,包括在计划成员届满六十五岁前逐步减低高风险资产的投资比重。

  建议的「核心基金」的公众谘询期将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结束。政府及积金局会争取早日完成所需的立法程序及运作安排,以尽早引入建议的「核心基金」。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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