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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韩国签订税务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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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八日)在香港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韩国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及防止逃税签署协定。韩国驻香港总领事赵镛天则代表该国政府签署。

  该协定是香港签订的第三十份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后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越南、文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法国、日本、新西兰、葡萄牙、西班牙、捷克共和国、瑞士、马耳他、泽西岛、马来西亚、墨西哥、加拿大、意大利、根西岛及卡塔尔等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协定。

  陈家强欢迎该全面性协定,并表示协定阐明协定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

  他续说,全面性协定有助推动两地的经济贸易连系,并进一步鼓励韩国和香港公司在彼此地方营商投资。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韩国居民在香港所赚取的收入会同时被香港和韩国征收入息税。在该协定下,在香港所缴的税款,可以从韩国所征收的相关税项中抵免。此外,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的公司从韩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所得的利润,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须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这些公司在韩国所缴纳的税款,将可以根据香港的税务法例从香港所征收的相关税项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课税。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若在韩国收取利息收入,须向韩国缴交14%至20%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预扣税税率将会以10%为上限。韩国向香港居民征收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会由现时的20%降至以10%为上限。香港居民从韩国收取的股息收入的预扣税税率亦会由现时的20%降至15%或10%(视乎其控股的百分比而定)。

  在该协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来韩国的航线,只须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基本上较韩国的税率为低)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韩国课税。现时香港居民从韩国就国际航运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韩国将豁免香港居民该等航运收入的税项。

  香港与韩国的全面性协定包含了资料交换条文。

  该全面性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将继续致力扩展与贸易及投资伙伴的全面性协定网络。

  有关香港与韩国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载於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Korea_HongKong.pdf)。



2014年7月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4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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