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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条例》检讨公众谘询展开(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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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今日(七月四日)发表「《旅馆业条例》的检讨」谘询文件,就强化打击无牌旅馆的执法工作和优化发牌制度,展开公众谘询。

  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在记者会上表示,基於香港独特的环境,不少旅馆开设於多层大厦内。近年社会对旅馆的情况日益关注,主要在两方面,一是无牌旅馆危害大众安全,必须严加取缔;二是在多层大厦内的旅馆对居民构成影响。

  在香港经营旅馆,须受《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条例》)规管。《条例》旨在藉发牌制度,确保拟用作旅馆的处所在楼宇结构和消防安全方面,达到《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和《消防条例》(第95章)指定的标准,以保障入住者和公众安全。民政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获旅馆业监督(监督)授权,负责执行《条例》,包括签发牌照和相关的规管和执法职务。

  曾德成说:「民政署根据近年《条例》的实施情况和执法经验,进行了全面检讨,提出修改条例的建议,并在今日发表谘询文件,展开全港谘询。谘询文件胪列了一系列建议,目标是进一步强化执法能力,有效打击和取缔无牌旅馆,加强保障公众安全,并且优化发牌制度,减低大厦宾馆对居民造成的影响。」

  在执法方面,牌照处一直积极打击和扫荡无牌旅馆。去年,牌照处共采取近一万次执法行动,是2011年的三倍多,而同期检控和定罪的数字亦增加两至三倍。不过,无牌旅馆利润丰厚,即使牌照处大力扫荡,仍然有人会铤而走险。

  民政署署长陈甘美华表示,无牌旅馆的安全成疑,不但未必能达到楼宇安全及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而且在夜半时份未必有职员当值,难以保障住客的安全。一旦发生火警,更会波及大厦内其他居民,甚至公众人士。对於无牌旅馆,必须严厉对付,绝不姑息。

  陈甘美华说:「为了提升我们的执法效果,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让执法人员只要有足够的环境证据,例如广告、价目表、单位的陈设、有大量旅馆常会供应的物品(譬如毛巾)等等,就可以推定某个单位正经营无牌旅馆。我们亦同时建议,执法人员可以推定这些单位的业主或承租人,是无牌旅馆的经营者。这项推定能够有效打击无牌旅馆的幕后经营者,即使他们不在现场亦不可以逍遥法外。当然,如果有关人士能提供相反证明,这项推定不会适用。」

  她续说:「我们亦建议给予执法人员一项新的权力,在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向法庭申请手令,并根据法庭的命令进入某一单位视察和执法。」

  无牌旅馆对旅客和公众的生命财产构成极大威胁,为向社会清楚传递信息,加强阻吓,谘询文件建议把无牌经营旅馆的最高罚款由20万元增加至50万元,监禁则由两年提高至三年,又建议引入封闭令,让牌照处可向法庭申请封闭第二次被裁定经营无牌旅馆的处所六个月。

  陈甘美华说:「封闭令的刑罚是具阻吓力的。由於业主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不但可以令业主放弃经营无牌旅馆的打算,亦可以促使他及时采取行动,制止租客将单位用作无牌旅馆,甚至中止租约。」

  安全是政府规管旅馆业的最大目标。现行的发牌制度,已经可以确保持牌旅馆的符合《建筑物条例》和《消防条例》的安全标准。陈甘美华表示,为了向旅客和大厦其他的住客提供更佳的保障,谘询文件中亦建议可加入新的发牌条款,包括要求牌照申请人必须是「适当」人士,例如未曾触犯《条例》或其他法例的纪录,以及要求旅馆必须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等。

  谘询文件亦建议除了安全因素,亦应同时考虑大厦公契的条文和居民的意见。文件建议修改《条例》,明确授权发牌当局可因为公契载有明确的限制性条文,拒绝发牌。明确的限制性条文是指公契上写明不得作商业用途、不得经营旅馆、或只可作「私人住宅」。

  陈甘美华说:「在立法会通过修订有关条例前,如果业主已向法庭取得禁制令,牌照处亦会跟随法庭的裁决,撤销有关旅馆的牌照或拒绝有关申请。另外,今年四月,牌照处已实施通报机制,在收到旅馆牌照申请时会通知业主和(业主)立案法团等,让他们有足够时间考虑是否根据公契采取法律行动。当他们正式入禀法庭,牌照处会即时暂缓处理有关申请。」

  就如何在发牌程序中考虑居民的意见,谘询文件中列出了三个可行方案,包括通过民政事务专员进行地区谘询;成立独立委员会考虑收到的意见,及向发牌当局提出建议;或成立新的法定组织负责发牌工作。

  陈甘美华表示:「现阶段我们对三个方案持开放态度,我们会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再作决定。」

  谘询文件可於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索取,或於民政署网页(www.had.gov.hk)下载。市民可於八月二十八日或之前,以电邮(review_hagao@had.gov.hk)、邮递(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1楼民政事务总署第四科)或传真(2147 0984)方式提出意见。



2014年7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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