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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4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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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4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4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透过修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和《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为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及职业退休计划成员提取累算权益,提供更灵活的安排,并减轻受托人的合规负担,以扩大强积金减费空间。

  首先,条例草案建议为退休及提早退休的强积金计划成员提供多一项选择,容许他们分阶段提取累算权益。按现行《强积金条例》,受托人必须容许年满65岁的计划成员,立即或在较后时间一笔过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由於计划成员的平均寿命通常为85岁,这代表当计划成员在65岁提取权益后,仍需妥善管理整笔款项,以应付退休后长达约二十年间的生活所需。此外,有些计划成员担心,如在经济不景时作一笔过提取强积金,亦代表一次过变现计划内所有的投资亏损。建议目的,旨在利便计划成员更妥善管理其退休储蓄,以应付退休后的生活所需。

  此外,现行《强积金条例》容许计划成员以提早退休、永久离开香港、死亡、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以及小额结余帐户的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条例草案建议把罹患「末期疾病」新增为计划成员额外提早提取累算权益的理由。「末期疾病」是指,导致计划成员的剩余预期寿命缩短至十二个月或以下的疾病,并须经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作证明。我们明白到社会上有声音希望进一步放宽提早提取累算权益的安排,草案下的建议是考虑到强积金制度的设计纯为就业人口提供退休保障,以及其相对较低的供款比率,亦参考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早前进行的谘询结果。

  配合前述提取累算权益的安排,条例草案同时建议修订《税务条例》,让以分阶段方式及罹患「末期疾病」的新增理由所提取的累算权益,均可获豁免课税。
     
  主席,政府及积金局正采取多项措施,促使强积金收费有较大幅度的下调。条例草案纳入了部分相关的法例修订建议,包括为积金局提供更清晰法律依据,订立以「符合计划成员利益」为核准新基金申请的法定准则,藉以收紧批核新基金。建议亦包括简化行政程序,如废除重复或不必要的文件及利便电子通讯等,以减轻受托人的合规负担。

  强积金制度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起开始实施,至今逾十三年。参考了期内积金局执法的经验,我们在草案提出了一些相对较技术性的修订,包括延长罪行检控的时限,以利便积金局更有效地采取执法行动,以及就现时《强积金条例》的不清晰条文作出修订。最后,条例草案亦更新了保密条款,包括让强积金受托人及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在符合特定情况下,可向海外税务当局披露有关资料,利便他们遵从相关申报规定,以达致提高税务透明度或打击逃税行为的整体目标。

  主席,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条例草案,以便早日落实优化强积金制度的措施。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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