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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事务管理局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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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本新闻稿撮述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於二○一四年六月第三十二次会议所作的决定:

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HKT)针对苹果亚洲有限公司(苹果亚洲)、数码通电讯有限公司(数码通)、和记电话有限公司(和记电话)及香港移动通讯有限公司(香港移动通讯)提出的竞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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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局完成了有关HKT於二○一二年九月提出的投诉的初步查讯。HKT在该项投诉中指称,苹果亚洲单方面或联同数码通、和记电话和香港移动通讯(三家流动网络商)违反《电讯条例》(第106章)的竞争条文,以及前电讯管理局局长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发出的《用户识别卡密码锁未来路向声明》(《用户识别卡密码锁声明》)。

  具体来说,HKT指称苹果亚洲单方面或联同三家流动网络商在iPhone 5手机及苹果某些其他装置(苹果装置)装设「用户识别卡密码锁」,以阻止这些装置连接HKT的第四代(4G)/长期演进技术(LTE)网络(该限制)。HKT要求通讯局根据《电讯条例》第36B条发出即时指示,令苹果亚洲和三家流动网络商不得在香港供应苹果装置,直至有关装置完全符合《用户识别卡密码锁声明》为止。

通讯局的考虑和决定

  从初步查讯取得的证据显示,该限制纯粹由苹果亚洲的母公司苹果公司自行决定施加。苹果公司是在美国成立的法团,并非《电讯条例》下的持牌人。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苹果亚洲如HKT所指称,单方面或联同三家流动网络商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对苹果装置施加该限制。

  基於此,通讯局从初步查讯得出结论,认为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苹果亚洲或三家流动网络商涉及HKT指称为反竞争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的竞争条文。通讯局认为没有理据同意HKT的要求,发出第36B条的指示。本个案就此结束,无须展开调查。

  通讯局强调,结束个案,并非等同容让苹果公司对苹果装置施加该限制的行为。投诉被驳回,原因是所确认的事实未能确立苹果亚洲和三家流动网络商,作为被投诉而受通讯局管辖的持牌人,当中有任何一个被发现作出HKT在其投诉中指称为反竞争的行为。

通讯局对消费者的建议

  通讯局希望藉此机会提醒消费者,虽然目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4G流动装置种类繁多,而全部四家本地流动网络商均有提供4G服务,但他们应留意,4G装置虽然一般支援本地所有3G网络提供的第三代(3G)服务,但实际上某些4G装置却不支援所有本地4G网络。苹果装置正正是一个实质例子。然而,通讯局亦留意到市场上提供此类装置能让消费者有较多选择。

  为了能充分享受4G服务带给用户的体验,通讯局建议消费者在选择4G装置或选择流动网络商提供的4G服务时,要格外注意某些事项,包括:

*在作出选购决定前,向流动装置销售商详细查询其4G装置支援香港哪些4G网络;

*在签订服务合约前,应与相关之流动网络商确定其4G网络是否支援他们有意购买的4G装置;

*在考虑流动网络商的4G流动装置连流动服务的捆绑式合约时,应留意该等装置可能不支援其他流动网络商所提供的4G服务。当消费者现有服务合约届满后欲转用另一家服务营办商时,或会因流动装置不支援该营办商的4G服务而引起问题。

  关於这方面的更多消费者资讯,请参阅在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网站所公布的「购买4G流动装置的消费者注意事项」。

投诉详情

  苹果亚洲持有无线电商牌照(放宽限制),是《电讯条例》下的持牌人,至於数码通及和记电话均是提供公共流动无线电通讯服务的综合传送者牌照的持有人。香港移动通讯先前是综合传送者牌照持有人,但HKT的母公司在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完成收购香港移动通讯的母公司后,香港移动通讯已於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把其综合传送者牌照转让给HKT。

  通讯办一直按照通讯局根据《电讯条例》竞争条文发出的程序指引所载的既定程序,处理HKT提出的竞争投诉。

  经审议个案的事实,以及HKT、苹果亚洲和三家流动网络商提供的资料和陈述后,通讯局确认通讯办的评核,即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苹果亚洲或三家流动网络商的任何一家违反《电讯条例》的任何竞争条文。通讯办作出该项评核,主要是基於没有证据显示苹果亚洲如HKT所指称,单方面或联同三家流动网络商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对苹果装置施加该限制。有关证据反而显示,该限制纯粹由苹果公司自行决定施加。苹果公司是美国成立的法团,并非《电讯条例》下的持牌人。

  由於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苹果亚洲或三家流动网络商的任何一家涉及HKT指称为反竞争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的任何竞争条文,通讯局确认通讯办的评核,即通讯局没有理据同意HKT的要求,根据《电讯条例》第36B条发出指示。因此,本个案予以结束,无须展开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自HKT於二○一二年九月底提出投诉后,引发了连串法律程序,包括电讯(竞争条文)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进行的聆讯,以及向法庭呈述案件的申请。通讯办在二○一三年一月底要求HKT提供更多资料,以处理HKT的投诉,但HKT直至二○一三年七月底才回应该项要求,令通讯办在二○一三年一月底至二○一三年七月底这六个月须中断和暂停处理HKT的投诉。其后,由於须就HKT提出的法律程序在二○一四年三月进行上诉的实质聆讯,并鉴於上诉委员会在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公布决定,通讯办在二○一四年二月至四月期间又再暂停处理有关投诉两个月。

  有关个案详情,请参阅在通讯局网站所公布的《通讯局决定》:www.coms-auth.hk/filemanager/listref/tc/upload/38/iPhone_Decision_20140630_c.pdf。

和记电话的流动数据服务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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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和记电话的流动数据服务发生故障,故障历时157分钟,影响大约二十万名客户。通讯办对事件已完成调查。经考虑过通讯办提交的报告后,通讯局认为和记电话在这次事件中并没有违反其所持牌照的一般条件第5.1项的要求,该项条件规定持牌人必须经营、维持和提供良好、有效率及连续不断的服务,令通讯局感到满意。详情请参阅在通讯局网站公布的《通讯局决定》(www.coms-auth.hk/filemanager/statement/en/upload/277/HTCL_FinalDecision_20140630_e.pdf)(只提供英文版本)。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帹)违反新闻节目播放时段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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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帹於二○一四年二月二日晚上十一时四十分在明珠台播放的新闻报道,较其牌照所规定的15分钟播放时段少了30秒,通讯局因此裁定无帹违反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附表1第4条的规定。

  通讯局知悉是次失误是由於职员疏忽,导致新闻节目提早30秒播放完毕,不过这并没有影响到新闻报道的表达方式及完整性。由於违规事件实属无心之失,加上无帹已主动向通讯局报告有关失误,并承诺会加倍小心,避免日后出现类似失误,因此,通讯局决定向无帹发出劝谕,促请它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然而,由於无帹在三个月内第二次违反同一牌照条件,通讯局已提醒无帹,需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以免日后再出现类似失误,以及其作为持牌机构,有责任遵从牌照条件的规定。

广播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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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局亦审议了两宗有关於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二月一日及四日在无帹翡翠台和高清翡翠台播放的「百佳超级市场」电视广告的公众投诉。通讯局决定向无帹发出劝谕,促请它严格遵守《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个案详情载於www.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3/appx_20140630_tc.pdf。



2014年6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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