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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修订规则》及《区域法院修订规则》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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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2014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第2号)规则》(《高等法院修订规则》)及《2014年区域法院规则(修订)规则》(《区域法院修订规则》)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宪报刊登,并将于七月二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高等法院修订规则》及《区域法院修订规则》旨在修订《高等法院规则》及《区域法院规则》,以规定凡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的聆案官(视属何情况而定)就互争权利诉讼的争论点进行审讯,则针对聆案官在审讯时作出的判决或命令而提出的上诉,须向上诉法庭提出。

  司法机构发言人表示,拟议修订将可使由法官或聆案官(不论有没有在各方同意下)就互争权利诉讼的争论点经审讯后作出决定的上诉机制统一。

  现时,当互争权利诉讼的争论点已在聆案官席前但非经各方同意下进行全面审讯后,诉讼各方上诉的权利,只限于向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内庭的法官(视属何情况而定)提出上诉,而非现时所建议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的权利。

  司法机构已谘询高等法院规则委员会、区域法院规则委员会、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他们对有关拟议法例修订没有意见。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也获知会有关拟议法例修订,而事务委员会并没有意见。

  《高等法院修订规则》及《区域法院修订规则》的目标生效日期为十二月一日。



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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