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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安排条例草案周五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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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将于星期五(六月二十七日)刊宪。

  条例草案建议为退休及提早退休的强积金计划成员提供额外选择,容许他们分阶段提取累算权益。

  强积金受托人须按法定要求,免费处理计划成员每年不多于十二次提取款额的申请,而每次提取数额不限。

  条例草案亦建议把罹患「末期疾病」新增为计划成员额外的提早提取理由。透过分阶段方式及末期疾病的新增理由所提取的累算权益,均可获豁免课税。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示:「建议将为计划成员提供更灵活的提取累算权益选择,利便他们更好筹划及管理强积金累算权益,以应付退休后的生活所需。」

  此外,条例草案将就核准新强积金成分基金,以及简化行政程序以期减轻受托人遵从规定的负担方面,提出修订,从而促使强积金收费下调。

  条例草案亦提出其他技术修订的建议,以优化强积金制度。

  陈家强续说:「强积金基金的数目过多,或会导致个别基金因规模过小而难以达到经济规模,不利收费下调。条例草案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提供更清晰法律依据,以『符合计划成员利益』为核准新基金申请的准则,藉以收紧批核有关申请。」

  「至于简化行政程序的建议,将可协助减低受托人向计划成员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成本,从而扩大强积金收费下调的空间。」

  积金局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二年三月期间,征询了公众对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的意见,并在二零一二年九月公布谘询总结。谘询结果显示,约九成回应者明确支持容许以分阶段方式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以及容许以罹患末期疾病为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

  现时,法例规定受托人必须容许年满65岁的计划成员,立即或在较后时间一笔过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

  现行法例亦容许计划成员可基于提早退休、永久离开香港、死亡、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以及小额结余账户的理由,在未满65岁时提早提取累算权益。法例也订明,新的强积金成分基金均须经积金局核准。

  《2014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已上载至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页(www.fstb.gov.hk/fsb/chinese/topical/mpfbill2014.htm),供公众阅览。

  条例草案将于七月二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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