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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统一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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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和署理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传媒报道,入境事务处接获的酷刑声请个案与日俱增,然而当中只有极少数的个案经审核后获得确立。有意见认为,酷刑声请个案数目不断上升,不但耗费公帑,更衍生声请人留港期间非法工作及从事犯罪活动等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平均处理每宗酷刑声请的时间及开支(包括声请被驳回后提出上诉的个案涉及的开支)为何;酷刑声请个案最长的处理时间及该个案的开支为何;及

(二)当局有否研究如何加快处理酷刑声请个案及加强入境管理制度,以减低酷刑声请数目与日俱增对香港社会所做成的影响;若有研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自一九九二年起适用于香港。当中第3(1)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家。」终审法院于二○○四年六月裁定,作出有关决定的过程必须达至「高度公平标准」。鉴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FB等人诉入境处处长及保安局局长 ([2009] 2 HKLRD 346)的判决,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于二○○九年十二月就酷刑声请引入经改进的行政审核机制,以确保程序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其后,立法会于二○一二年七月通过修订《入境条例》(第115章),以法律条文确立酷刑声请审核机制,同年十二月实施。

  另外,终审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二○一三年三月就另外两宗司法覆核案Ubamaka Edward Wilson 诉保安局局长 [2013] 2 HKC 75及C等人诉入境处处长( [2013] 4 HKC 563)作出判决后,政府于二○一四年三月开始实施统一审核机制,一次过审核任何没有权利进入及停留于香港的人,根据(除《入境条例》所指的酷刑以外)其他适用的理由,包括《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八条下的第三条所指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不人道处遇),以及参照一九五一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3条的免遣返原则所指的迫害等风险,要求避免从香港被遣送离境至另一国家而提出的免遣返声请。统一审核机制的程序,是按照经广泛谘询持份者和由立法会审议后制订的酷刑声请法定审核机制所制订,以确保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入境处审核声请的程序须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在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前,在法定酷刑声请审核机制下,大部分酷刑声请(近70%)可在审核程序开展后五个月内完成审核,包括酷刑声请人提交酷刑声请表格及文件佐证、安排及进行会面,然后由入境处人员作出决定。不服入境处决定的声请人可于14日内向独立的法定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平均需时三个月作出决定(如需展开聆讯,则需时较长)。

  不过,审核声请所需的时间取决于声请人是否合作提供相关理据及文件。假如声请人不合作,审核程序所需时间会较长(例如不与获委派的当值律师接触、无理缺席事先预约的审核会面、声称会提交更多文件及佐证但获延期后无法提交有关资料等)。经改进的行政审核机制实施后,入境处已作出决定的酷刑声请个案中,最长于审核程序开展46个月后完成审核(根据入境处的记录,声请人于审核程序开展后近13个月后才交回声请表格,期间曾以等候佐证文件、寻求翻译、索取个人资料等为理由六次延迟提交表格。交回声请表格后,声请人的代表律师在七个月内以不同理由挑战经改进的审核机制的程序,入境处须寻求法律意见并作出回应。其后,入境处在20个月内15次安排会面,当中三次预约后声请人因病缺席,八次代表律师因事未能出席令会面不能进行。在完成最后一次会面后,声请人于五个多月内多次要求入境处暂缓作出决定以补充更多佐证文件。声请人最后一次要求被拒绝后,入境处于三星期内决定声请)。有关情况在二○一二年十二月实施法定审核机制后有所改善 ── 其后开展审核程序的声请中,最长于13个月内完成审核(根据入境处的记录,声请人于审核程序开展后一个月内交回声请表格。其后,入境处在12个月内九次安排审核会面,当中五次由于代表律师因事未能出席、另外三次因声请人弃保潜逃(后再被拘捕)、预约后声请人因病缺席等原因而令会面不能进行。入境处于完成会面的七日后决定声请)。统一审核机制的程序按法定审核机制制订,相信亦能在确保高度公平标准的同时,有效地处理免遣返声请。

  另外,实施统一审核机制后,入境处审核每一宗免遣返声请时,除考虑《入境条例》下的酷刑外,亦须按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考虑不人道处遇及迫害等其他适用理由。整体而言,由于入境处会一次过审核所有适用的声请理由,相信可避免声请人接二连三以不同理由提出声请延长留港,令审核和遣送程序更有效。

  过往三年,当局用于审核声请的开支见附件。

(二)统一审核机制实施一段时间后,当局会按运作经验,以及参考海外做法,研究如何在合乎高度公平标准的前提下,改善及加快审核程序。此外,应当值律师服务的要求,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初期,入境处会维持每个工作天为八宗声请展开审核程序,预计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后的首年内(即二○一四至一五年财政年度)可就1 500宗声请作出决定。当局会与当值律师服务商讨,增加每天转介的个案数目,以加快审核进度。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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