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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急切质询四题:互联网上发布煽动他人犯罪的信息已属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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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琼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提出的急切质询及署理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上周五,本会财务委员会审议有关新界东北新发展区的拨款申请期间,立法会综合大楼(下称「大楼」)外爆发近年最激烈的冲突。示威者冲击大楼各入口,导致大楼多项设施遭到破坏,以及有多人受伤和被捕。财务委员会本周五将继续审议上述的拨款申请,有声称曾参与冲击行动的网民在网上讨论区呼吁其他人再次围攻大楼。他们更发布行动指南,公开教导如何围攻大楼、如何击破强化玻璃、如何使用铁马及灭火筒作武器,以及如何应付胡椒喷雾攻势等。他们又展示大楼各入口的结构图、说明破解办法,甚至表明「唔洗担心玻璃后面嘅人嘅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有否即时评估,这类在网上的煽动性言论有否增加本周五在大楼外出现公共秩序受到破坏的风险;若评估结果为风险有增加,详情为何,以及警方有何相应部署;及

(二)警方会否尽速采取行动,遏止透过互联网教授他人使用武器、鼓励参与攻击立法会,以及煽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慧琼议员的提问,我回覆如下:

  就有人在网上发布有关冲击立法会的指南,警方高度关注,并已主动作出调查。

  另外,警方在六月十七日亦接获市民的报案,指在社交媒体有人号召冲击立法会,案件列作「求警协助」,由商业罪案调查科科技罪案组跟进。

  视乎实际的情况,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虚假或煽动他人犯罪的信息可能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的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五年。

  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9条,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根据普通法,煽动他人干犯任何实质罪行已属犯法。

  警方提醒市民,大部分针对现实世界的法例,均适用于互联网世界,所以市民必须合法及负责任地使用互联网。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立法会秘书处及警方已就上周五发生的暴力冲击事件总结了经验。警方对有关公众活动或激烈行为作出全面的风险评估及适当部署,以应对有可能发生的事件,维持公共秩序及保障立法会人员和市民的安全。立法会秘书处与警方已就本星期五的保安问题积极联络,研究有效的安排和应变方案,特别是针对一些全心冲击及攻入立法会的人士可能作出的激烈行为,以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及保障市民生命安全。我再次作出呼吁,示威人士在行使表达诉求的权利时,必须遵守香港法律及以和平的方式进行,不应作出任何破坏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为。警方绝不容忍任何暴力事件;任何人如有违法行为,警方一定会果断执法及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恢复社会秩序。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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