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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法庭轮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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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国斌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年,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件的聆讯轮候时间,较司法机构所订目标时间为长。在二○一四至二○一五年度,司法机构计划增设司法职位及其他支援人员职位,以纾缓人手不足的压力及缩短案件轮候聆讯时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司法机构政务长表示司法工作量持续沉重,是否知悉,长远来说,司法机构除了增聘人手外,会否透过改善工作流程或资源调配,以加快审理案件的速度;若会,详情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及

(二)是否知悉,司法机构人手不足的问题,有否影响案件由聆讯完毕至法院作出裁决的时间(裁决时间);过去三年,各级法院聆讯完毕的案件的平均裁决时间分别为何,并以表格按年及案件类别分项列出;司法机构有否就裁决时间订下目标时间;若有目标时间,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当局已就所提出的问题谘询司法机构,并获司法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第(一)部分

  首先,应注意的是,在过去三年:

(1)终审法院、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裁判法院(传票案件除外)、专责法庭及审裁处的案件轮候时间都维持在目标范围之内;

(2)主要受压的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在该级法院中,案件轮候时间较目标时间为长,原因是案件较前复杂、需时较长及再次排期案件有所增加。此外,这情况亦因多名法官退休及晋升,令到高等法院司法人手的调配暂时受到限制所致;及

(3)裁判法院传票案件的平均轮候时间较目标时间为长,主要原因是案件量有所增加或有争议的传票案件性质较前复杂。

  应注意的是,尽管有上述的人手限制,但司法机构认为,至关重要的是,司法工作应维持以最高水平执行。为了增强高等法院及裁判法院的人手及改善案件轮候时间,司法机构已经/将会推出以下措施:

(1)二○一三年公开招聘原讼法庭法官的工作已经完成。此一轮招聘工作所得出的司法任命,已经及将会在有关任命生效时予以宣布。司法机构计划於二○一四年下半年展开下一轮招聘原讼法庭法官的工作;

(2)司法机构正进行公开招聘常任裁判官及特委裁判官的工作,以填补裁判法院现有的空缺;

(3)司法机构亦於二○一三年完成了法官及司法人员的编制检讨,得出的结论是需要在各级法院增设司法职位,以应付高等法院已见增加的工作量,以及确保在各级法院的法官及司法人员处理司法培训事务和参与相关活动时,仍有足够人手处理日常司法职务。故此,司法机构将寻求立法会批准增设七个法官及司法人员职位,包括三个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一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一个区域法院法官及两个裁判官的职位;及

(4)在此过渡时期,我们已经及将会按情况另外任命各级法院的暂委法官,以改善案件的轮候时间。

  除上述之外,司法机构已经及将会实施以下措施,以改善法庭程序及运作的效率,从而提高服务质素。

(甲)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於二○○九年四月二日开始实施。此项重大改革适用於在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进行的民事法律程序,至於特定案件类别,则由其主理的法官决定新增的规则是否适用於该类案件。其中部分新增的规则和程序,经必要的调整后,亦适用於在土地审裁处和家事法庭审理的案件。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包括:

(1)保留对抗性诉讼制度的精要,但减去其过分的要求。其中一种主要的途径是赋予法庭更大的案件管理权力。这既能防止与讼人藉对法院规则进行策略性操控而拖延法律程序,又可确保法庭资源和司法资源得以公平分配;

(2)简化并改善民事司法程序;及

(3)促使诉讼各方尽早和解,减省不必要的申请,及在适当时候,就该等申请作出惩处。

  到目前为止,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实施畅顺,进展亦令人满意。在法庭的鼓励下,越来越多诉讼人士考虑调解作为另类排解程序。此外,诉讼各方及其法律代表现在更能了解法庭需要行使更大的案件管理权力。因此,当他们向法庭作出申请时,会对讼费问题更细心考量,而案件押后和非正审上诉的次数也越来越少。在附带条款付款及附带条款和解提议这两项新措施推出之后,诉讼人士(尤其是被告人)更愿意认真考虑尽早和解。一般来说,案件更能够在较早阶段达成和解。

(乙)资讯科技策略计划

  司法机构正实施「资讯科技策略计划」,透过应用更多资讯科技,支援未来司法机构的运作。

  「资讯科技策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向所有持份者提供更具效率和成效的优质服务,透过使用最新科技,增加对法官及司法人员、法庭职员和法庭使用者的后勤支援,并透过应用更多资讯科技重整工序,从而支援司法工作的执行。我们预期,通过在各范畴推出电子服务,许多法院及其相关的附带程序,能更具效率和成效地执行。

(丙)其他基本工程项目

  调配额外司法资源以改善法庭轮候时间,实受制於各级法院现有的法庭数目。为了提供额外法庭及相关设施,以满足日益增多的法庭服务需求,司法机构现正进行两项重大工程项目:

(1)将终审法院迁往昃臣道8号(该处将提供一个额外法庭);及

(2)兴建西九龙法院大楼,以将现有的(i)荃湾裁判法院;(ii)小额钱债审裁处;(iii)死因裁判法庭;及(iv)淫亵物品审裁处重置并迁往同一地点(该处将提供合共12个额外法庭)。

  我们预期,上述两项工程完成后,将能进一步提升有关级别法院的法庭服务及运作效率。

  关於为司法机构提供更多空间和足够资源,以应付日益增多的法庭服务需求一事,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曾去信行政长官。行政机关非常乐意就此等议题与司法机构展开有意义的对话。他们认同,一个有效率和独立的司法机构对法治极为重要,而行政机关亦应全力提供一切所需支援,以提升香港司法工作的效益和效率,确保司法工作能公平地执行。

  最后,司法机构会继续密切监察情况,并会适当调配资源,以将轮候时间维持在目标范围之内。

第(二)部分

  至於宣告判决及决定方面,需留意的是:

(1)刑事案件的判决及裁决一般都在法律程序结束时即时作出,或在法律程序结束后短时间内作出;及

(2)小额钱债审裁处和劳资审裁处的法律程序情况亦一样,即一般都在聆讯后即时口述判决。

  司法机构仅就部分民事案件宣告判决所需的时间,保存有限的统计数据。过去三年,在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所处理的民事案件中,从实质聆讯结束,直至宣告判决或决定所需的平均时间如下:

法院级别/案件类别    平均时间(日)(注1)
             2011  2012  2013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民事上诉         22   28   18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民事审讯/实质聆讯    58   69   45
*小额上诉(注2)     46   10   29

区域法院
*民事审讯/实质聆讯    28   26   38

注1:现有的数字乃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截取。
注2:小额上诉包括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上诉及杂项上诉。

  至於应否为裁决时间定下目标,从上述数字可见,我们预期法官会视乎案件的复杂程度及所需兼顾的其他工作,於合理时间内宣告判决。由於案件的性质与复杂程度差异极大,故订立标准宣判期限并不被认为是可取的做法。尽管如此,司法机构完全明白适时宣告判决的需要,而各法院领导亦会继续密切监察情况,以确保判决能於合理时间内作出。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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