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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声音广播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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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商业广播有限公司及新城广播有限公司持有的声音广播牌照(牌照)将於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届满。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的有关规定,牌照续期的申请须向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提交。通讯局须就牌照的续期和应施加的条款及条件(例如牌照的有效期),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建议,然后由后者作出考虑及决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通讯局考虑什么因素,以决定如何就上述事宜提出建议;如该等因素包括持牌机构过去的广播服务表现,通讯局将会采用甚毈评估准则及方法;通讯局会否聘请顾问公司研究应采用的评估准则及方法;如会,详情和时间表为何,以及会否依循顾问报告的内容提出建议;

(二)会否尽早公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是否批给牌照而行使酌情权时会顾及的事宜(《电讯条例》指明须顾及的事宜除外),以避免上述两家持牌机构面对不明朗的经营环境;

(三)自二○一一年发出三个声音广播牌照以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以来,有否评估数码声音广播的渗透率;如有,详情为何;及

(四)会否透过附加续牌条件等方式,鼓励上述两家持牌机构发展数码声音广播服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四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香港商业广播有限公司及新城广播有限公司现有的模拟声音广播服务牌照将於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届满。根据其牌照条款,两间持牌机构须於牌照年期届满前不少於二十四个月(即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向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提交续牌申请(有关续牌申请)。通讯局现时尚未收到有关续牌申请。

  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电讯条例》),通讯局在接获有关续牌申请后,须在续期的日期前不少於十五个月(即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或之前)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所准许的较短期间,就牌照的续期和应施加的条款及条件向行会呈交建议。

  通讯局会按照《电讯条例》相关条款及既定程序处理有关续牌申请。据了解,通讯局在处理有关续牌申请时会考虑持牌机构过往在遵守法定要求、牌照条件及业务守则的表现、持牌机构的营运能力、财政状况、技术状况及节目安排等。通讯局亦会进行公众谘询和委托调查公司进行意见调查,以便收集市民对有关持牌机构表现的意见。

(二)根据《电讯条例》第13E条,通讯局须就有关牌照的续期和应施加的条款及条件向行会呈交建议。行会在考虑有关建议后,可在他所指明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将该牌照续期;或以批给新牌照作取代的方式将该牌照续期,而在如此行事时,可施加他所指明的条款及条件;或拒绝将该牌照续期。当局在收到有关续牌申请后,会按当时的情况根据法例和程序处理和考虑。

(三)数码声音广播服务应与模拟广播互相补充,而不是模拟广播的替代,这是政府一贯的立场。数码声音广播服务推出时间尚短,因此我们并没有评估数码声音广播的渗透率。不过,自发出数码声音广播牌照以来,政府一直密切监察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推行情况并评估成效,而有关服务亦取得一定进展。当局会继续透过不同方式推展数码声音广播服务。

(四)政府现时并没有计划以数码声音广播取代模拟声音广播,亦没有考虑透过续牌条件方式要求模拟声音广播持牌机构发展数码声音广播服务。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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