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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规管婴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食物营养成分组合和营养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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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十三日)在宪报刊登《201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第2号)规例》(《修订规例》),规定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预先包装食物必须加上营养标签,并规管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成分组合,以保障食用该些产品和食物的婴幼儿的健康。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说:「政府一向致力保障婴幼儿的健康。婴幼儿必须从膳食摄取最佳营养来维持健康及正常成长。母乳喂哺对于确保母婴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以及婴儿早期营养对长远健康的影响,都有公认的优越性。如果喂哺母乳并不可行,婴儿配方产品便是婴儿出生后首数月,直至开始喂养合适的补充食品之前,唯一赖以全面满足营养需求的加工食品。因此,我们必须确保婴儿配方产品既安全又能提供充足营养。」

  「政府希望透过《修订规例》,确保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产品和预先包装食物有适当的标签,以反映重要的营养素的含量;婴儿配方产品亦须提供充足的营养,以保障36个月以下婴幼儿的健康。」

  「在订立规管的细节时,政府主要参考了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原则和相关的国际做法,也检视了本地市场及消费情况,确保立法建议适当地顾及国际标准及本地情况。」

  在营养标签方面,现行的《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规定营养标签须开列能量及七种核心营养素,以及所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但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产品和预先包装食物。食品法典委员会为这些食品订立了不同的标准。

  政府建议按照相关的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强制规定婴儿配方产品的标签须标示其能量值及29种营养素(「1+29」)的含量,而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的标签则须标示其能量值及25种营养素(「1+25」)的含量。

  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标签则须标示其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钠这四种营养素(「1+4」)的含量,以及维他命A和D(如食物内有加入的话)的含量。

  在营养成分组合方面,政府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强制性规定婴儿配方产品必须含有能量及33种营养素(「1+33」),而其能量值及各有关营养素含量必须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定的水平范围,某些营养素亦须符合比例规定。

  除33种营养素外,由于在香港市场有售的婴儿配方产品广泛使用牛磺酸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HA),故政府建议规定含有这两种物质的婴儿配方产品必须分别在最高含量及比例方面,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相关标准;同时鉴于过量摄取氟化物可增加氟斑牙风险,政府亦会要求氟化物含量超出食品法典委员会相关标准的婴儿配方产品,标示一项有关氟斑牙的陈述。

  《修订规例》豁免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产品遵从营养成分组合及营养标签规定,但该等产品必须按《修订规例》加上特定标签。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产品是为满足有特定失调、疾病或健康状况的婴幼儿的特殊营养需求或膳食管理需要而特别制造。这些产品的成分会因应不同的医疗用途而改变,以针对各种疾病、失调或健康状况。

  发言人说:「我们认为这项豁免并不会影响该等产品的安全使用,因为该等产品是在医生指示下使用,而且它们大部分没有在本地零售市场发售。」

  此外,政府亦建议仿效现时的营养资料标签制度,豁免包装细小的产品的营养标签规定。

  发言人说:「为让业界有足够时间准备,以及确保本港具备所需的化验设备与技术以检测相关的营养素含量,我们建议为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设定两年的宽限期,而由于婴儿配方产品是婴儿的唯一营养来源,因此该类产品的宽限期则只是18个月,以保障婴儿健康。」

  他补充说:「《修订规例》实施后,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修订规例》将于六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14年6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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