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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陈家洛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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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家洛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代主席:

  二○一二年十月一日南丫岛附近撞船事故造成严重伤亡,三十九条人命,这是一桩极其不幸的事件,令人悲痛。

  在这里我再一次代表政府向伤者及死者家属致最深切慰问,并就过去海事处在海事监管工作上的问题和失误道歉。我是完全感受到家属的心情。在事后政府亦坚决要找出事故原因及责任问题、确保海事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以及改革海事处管理制度等各方面做好工作。

  行政长官在事故后即时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成因并作出建议,调查委员会於去年四月发表报告。政府一方面成立由我出任主席的督导委员会,全面检讨海事处的制度与运作,推行改革。另一方面,因应独立调查委员会报告中指出海事处人员在处理涉事的「南丫四号」船可能有行政失当或失职失责的事情,运输及房屋局成立了内部调查小组,对海事处人员进行纪律调查。

  内部调查由去年六月开始,小组於今年三月底向我提交报告。简单而言,调查小组认为共有十七名海事处人员过往就「南丫四号」执行职务时涉及行为不当。小组建议考虑对其中七人(当中包括有首长级人员)采取正式纪律行动,对六人考虑采取简易纪律行动(即警告)。其余四名在撞船事故发生时已退休的人员,小组亦认为他们过去执行职务时涉及行为不当。公务员事务局正进行有关的纪律程序。

  正如刚才陈家洛议员所说,我们在今次调查,是调查了五十多人,所有自从一九九○年代中接触过「南丫四号」各相关程序,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一些海事处现职或退休人员,都是在调查范围之内。所以调查是全面和彻底的。

  今天陈家洛议员的动议,目的是希望透过立法会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授权内务委员会,命令政府交出上述运输及房屋局对海事处人员行为的内部调查报告全文,藉此达到向公众全面公开调查报告的效果。

  我很高兴听到陈议员所说,今次的讨论是不涉及政治的考虑。从政府来说,由第一天我们决定进行内部调查,也完全没有任何政治考虑,进行调查,对我们来说,是预期这个报告是会公开的。

  政府完全明白立法会及社会人士,尤其是死难者家属们,急欲知悉内部调查报告的内容。政府在决定是否公开全部内部调查报告的内容时考虑的四个大因素:

(一)公众利益和公众知情的需要;
(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适用的强制性限制;
(三)对刑事调查及任何可能进行的刑事程序可能构成负面影响的风险;以及
(四)被指行为不当的公务人员在行将展开的纪律程序中获得公平聆讯的相关法律考虑。

  以上所说的四大因素,完全不涉及政治,完全是从尊重公众知情的需要,尊重法律去进行考虑的。

  今年四月二十四日,运输及房屋局向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发出文件,并以一份摘要形式,向公众公布内部调查的整体结果和建议,以及一些可公开的资料。死难者家属认为所披露内容太少,部分家属要求在签署保密协议下,阅览整份调查报告。与此同时,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在四月二十八日的会议上,通过议案,促请政府将该份调查报告交予立法会供议员在保密协议安排下阅览。

  刑事检控专员在四月二十八日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已详细解释现阶段为何不能全面公开内部调查报告的原因。最重要的考虑,关乎对刑事调查及任何可能进行的刑事程序所造成的影响。

  首先,全面公开调查报告有影响证人或嫌疑人证供的风险。报告原文极详尽地记录了被接见每一位海事处人员向小组提供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在现阶段披露报告全文,会令嫌疑人士预先得知证人的陈述,给予他们机会相应修改甚或捏造其后向警方提供的证据。由於现时警方对海事处人员的刑事调查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我们更加要确保这阶段的刑事调查得以顺利完成。证人的记忆和证供亦有可能被扰乱-可能是蓄意地修改证供以切合从报告阅读得来的资料,或是潜意识地把他们凭本身独立记忆所知的,与他们当时没有知悉但其后透过阅读报告得知的事宜混淆。

  除现阶段的刑事调查外,控方亦要眼将来可能进行的刑事审讯。证人在庭上的证言才是最重要证据。若证人将他本身记忆所知及经历的,与他们当时没有知悉但其后阅读报告得知的事宜混淆,他们的证供的分量和可靠性,甚至在法庭来说的可接纳性,均会受到不利的影响。若现在我们不谨慎地处理这问题,会直接为将来辩方在任何相关的刑事审讯中,提供基础及理据,盘问并质疑证人供词的可靠性。

  另外,全面公开内部调查报告也有影响将来可能出现的刑事审讯的公平性的风险。「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可能是警方刑事调查的方向。严重的违纪行为已可能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根据律政司的意见,如果内部调查报告的内容与警方其中一个重点调查方向一样,则公开报告全文可引致辩方抨击,称陪审员可能受到调查的结果和建议影响,令可能会进行的任何刑事检控程序变得不公。

  代主席,上述我说了律政司方面对在现阶段公开内部调查报告全文的种种法律上的顾虑,但是政府是充分聆听了社会上就公开内部调查报告各方面的诉求,并作出了以下的回应。

  首先,有关伤者及死难者家属方面。在考虑过所有相关因素,并谘询了独立资深大律师及英国一位著名法律教授的意见后,律政司司长在五月十五日与家属会面时提出建议,希望家属考虑透过向政府索偿的民事法律程序处理他们索阅内部调查报告的诉求。按此做法,双方会尽量透过商讨务求达成双方可接受的方案。即使双方未能最后就披露调查报告的内容达成共识,仍可透过法院就披露调查报告的具体方法和条件与及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公平裁决,并可避免对现正进行的刑事调查或日后可能进行的刑事程序,以及所建议的公务员纪律程序,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就个人资料私隐而言,若已展开民事法律程序,即刚才所说的程序,便可以《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0B条处理披露个人资料的问题。第60B条订明由香港法院的命令,或在与於香港进行的法律程序有关连的情况下被规定而使用的个人资料,该资料获豁免而不受关於个人资料的使用的第三保障资料原则所规限,是用这个方法去克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内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当律政司司长提出这个安排,刚才所说的程序安排的时候,家属代表在会面时表示会考虑这建议。

  据我们知悉,至今律政司已接获十多份打算提出索偿的要求。律政司司长於五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再与伤者和死难者家属及其法律代表会面,双方就上述建议进行了有建设性的交流。律政司司长其后於五月三十日致函伤者及死难者家属,进一步解述其建议细节。我们积极期望能按此途径有效回应家属的诉求。

  其次,有关向立法会公开调查报告。政府完全尊重《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监察职权,亦充分理解议员在四月二十八日的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议案的原因。在考虑当中涉及的相关事宜包括法律问题后,政府决定作出安排,在符合以下主要条件的情况下让所有立法会议员阅览内部调查报告:

(一)会安排在一个合理的时段内存放足够数量的调查报告於立法会秘书处让议员阅览。该时段过后有关的调查报告会归还运房局;
(二)议员事前须签署保密协议,在一个政府及立法会秘书处商议后安排的地方闭门阅览调查报告;
(三)保密协议的拟稿会送交立法会秘书处供议员考虑,希望能就有关的内容达成协议;
(四)议员及立法会秘书处不可以以任何方式公开或复印该调查报告或当中的任何部分;
(五)为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所需的法律要求,供议员阅读该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会相应地被遮盖(redaction);及
(六)若议员希望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讨论调查报告,则有关讨论必须是闭门进行、不向公众公开。

  我们於五月十六日已去信立法会秘书处,提出有关细节,稍后会就保密协议拟稿及其他细节与立法会秘书处进行商讨。

  由於议员须要遵守保密协议,不可以公开调查报告内容,律政司的意见是因此而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以及日后的任何刑事程序的风险将会减低。虽然如此,由於就立法会的安排不涉及法律程序,《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0B条并不适用,因而政府仍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保障个人资料的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所需的法律要求,而供议员阅览的报告部分内容需要相应地被遮盖。在此我要说清楚,需要遮盖的内容主要是可以显示相关人士个人身分的资料,但有关人员的具体行为和事件的详情会尽量保留。政府会在法律所容许的情况下,作最低限度的遮盖,尽量向议员披露调查报告的内容。
  
  最后,关於向公众公开调查报告。政府非常理解公众亦希望了解内部调查所得到的事件真相,但在充分考虑有关的法律问题后,政府认为现时不是向公众公开内部调查报告的适当时候。

  刚才我也说过,警方正进行全面刑事调查。对海事处人员的刑事调查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希望可以在大约三个月后,把有关资料和报告递交律政司。届时,刑事检控专员会研究是否有充分证据,对相关海事处人员展开适当的刑事程序。因此,如果在现时公开内部调查报告,会存在严重风险,令快将完成对海事处人员的刑事调查及日后可能展开的刑事程序构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政府不可能让这些事情发生,我相信这也不是伤者及死者家属、立法会议员及广大公众人士想见到的。

  不过,律政司承诺在刑事调查结束后,若有任何刑事程序展开,律政司会分阶段再次审视这个问题,务求在法律所容许及不影响法律或纪律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公开内部调查报告。

  基於上述考虑,若按刚才陈家洛议员提出的议案要求,在这一刻把内部调查报告内容向整个社会全面公开,定会对现正进行的刑事调查及日后可能进行的刑事程序构成风险,这个风险是严重的风险。

  我明白要求政府向公众全面公开调查报告,是希望藉着公开内部调查报告的内容,使公义得到彰显。政府一直尽力藉刑事调查找出证据以对可能涉及违法的人士采取刑事检控,正正是为了彰显公义。同样,政府对怀疑失职失责的公务人员秉公办理,公平和公正地进行纪律调查和相关行动,亦是为了彰显公义。所以,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由於事件的复杂性及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政府绝不可以在现阶段冒严重影响快将完成的刑事调查及日后可能出现的刑事程序的风险,以致刑事调查工作功败垂成。若此,我们所追求的公义反受冲击。

  代主席,政府一直积极跟进撞船事故及所揭示的问题:第一,涉事的船长已被落案控告误杀罪名;第二,独立调查委员会报告批评海事处人员在处理「南丫四号」不足之处,而内部调查正是找出有关人员是否有失职失责及行政失当,作纪律跟进;第三,警方对海事处人员的刑事调查已到最后阶段,期后亦会对其他可能涉事人士进行进一步调查;第四,对於在内部调查被指有行为不当的人员,公务员事务局正手整理调查报告所搜集的资料证据,以期在不影响刑事调查及刑事程序的情况下,尽快按调查报告的建议及有关程序对他们采取纪律行动。这一切一切,都是为了维护公义,追究责任。

  所以,政府恳切希望立法会不要引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迫令政府在现阶段全面公开内部调查报告。因为一旦全面公开的话,肯定会妨碍现时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及纪律程序的工作。政府考虑在法律上、法律问题的考虑,是完全不涉及政治,政府提出去回应,无论是家属方面或是立法会方面的一些方案,亦绝非魔鬼诱惑。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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